畅谈执行措施——限制消费措施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 言 一直以来,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一大难题,全国人民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进言献策,其中限制消费措施的规定也日趋完善,但“被执行人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大肆从事各种高消费行为”的情形依然存在;

前 言
一直以来,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一大难题,全国人民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进言献策,其中限制消费措施的规定也日趋完善,但“被执行人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大肆从事各种高消费行为”的情形依然存在;又鉴于在工作中很多当事人咨询“限制高消费问题”,在此就限制高消费措施相关问题进行分享。
01、限高是什么?
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指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下文简称“限制高消费”或“限高”。
02、限高令是什么?
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具体格式如下:

03、签发限高令的流程?
(1)执行法官作出决定后,由执行法院院长签发。
(2)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限制消费令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信用惩戒系统)生成后通过网络终端完成推送即为“发出”。
04、限高的沿革怎样?
(1)2002年以来,上海市、四川省等部分省份的人民法院已尝试向老赖们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执行难问题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基于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遵循建立执行长效机制的思路,开始起草限制高消费的相关规定。
(2)2007年10月28日发布《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增加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3)2009年11月2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威慑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2010年07月01日发布《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次对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做出了具体规定。
(5)2015年07月20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6)2015年07月22日发布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进一步加了大执行力度,推动了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更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7)2019年12月16日发布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提升了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水平,推动执行工作持续健康高水平运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
05、为什么要限高?
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避免其恶意逃债,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效地维护司法的尊严与权威。
06、限高适用什么原则?
严格依法、审慎适用。
07、核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下称“《2015年限高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该规定答记者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下称“《2019年文明执行意见》”)。
(3)《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08、限高如何查询?
(1)第一步点击“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第二步点击“限制消费人员”;第三步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验证码,点击“查询”。
(2)第一步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站”;第二步点击“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接下来步骤同第(1)种方法。
(3)第一步点击“全国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信息网”;第二步,将首页下拉至底部,并点击“限制消费人员”;接下来步骤同第(1)种方法。
09、限高限制什么具体消费?
被限制消费的人,不得有九项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0、限高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11、不得限高的情形有哪些?
(1)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2)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3)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12、被限高后,可以从事“被限事项”的情形?
(1)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13、解除限高有哪些情形?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限制消费令。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3)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4)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14、限高适用于哪些人?
(1)被执行人本人。
(2)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15、限高的前置程序是什么?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要求被执行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通知书。
16、谁可以启动限高?
(1)限制高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2)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17、如何通知协助执行单位?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采取以下方式通知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
(1)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2)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18、限高措施如何操作?
以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交通工具为例:
限制高消费的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证监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该平台推送给民航局、铁路总局等协助单位,由该单位将被限高人员按规定程序纳入限乘名单中,被限高人员通常是无法生成乘票订单,或无法出票,或无法通过安检、边检。

19、限高公告费用怎么办?
(1)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2)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20、限高期限有多久?
限制高消费期间,原则上截止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例外情形: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等。
21、限高的宽限期多久?
适当设置一定的宽限期。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22、被限高后,如何救济?
(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3)人民法院发现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4)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存在错误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也可以依法直接纠正。
23、被执行人为单位时,挂名法定代表人被限高的特殊救济?
挂名法定代表人,就是指对公司的资产、经营、债务等均不具有实际的决策权、管理权,实际上对公司不承担主要责任,挂名法定代表人可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单位法定代表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若法定代表人不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再向法院请求解除限高。例如:(2016)津0116民初2431号案件,法院判令公司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3)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若挂名法定代表人发现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且其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权,可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4)符合条件申请企业破产。受理破产后,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中止,此时法院一般因为限高为非处分性的执行措施,不影响破产程序而不解除;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法院应当终结执行,此时应当解除限高。
24、违反限高令的后果?
(1)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5、违反限高如何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2015年限高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1)通过执行联动机制,接受有关协助部门和单位的监督。
(2)通过媒体公告,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6、限高与限制出境有何区别?
(1)主要依据不同。限高主要依据《2015年限高规定》和《2019文明执行意见》;限制出境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适用对象不同。限高对象包括“被执行人为单位时,单位的实际控制人”;限制出境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3)解除情形不同。解除限高的情形包括“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
27、限高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何区别?
(1)依据不同。《2019文明执行意见》虽对二者都进行规定,但限高还依据《2015年限高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17年失信名单规定》”)。
(2)对象不同。限高对象除了被执行人本人,还包括“被执行人为单位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3)条件不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要求条件更高。限高仅要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仅要求“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满足《2017年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的六种情形之一。”
(4)期限不同。限高的期限原则上截止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分为4种:①因“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情形的,期限应截止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②因“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的期限一般为两年;③有“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情形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④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5)文书不同。限制高消费用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用决定书。
(6)解除情形不同。限高解除情形不再赘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解除情形有以下8种: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②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⑤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⑥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⑦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⑧纳入失信名单期限届满的,法院应当删除。
28、目前的限高制度有何不足?
(1)限高的规范过于宽泛,细化程度不够。例如: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高收费私立学校”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标准有待统一。
(2)限高公告费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有失公允,建议计入执行费中。
(3)在具体实施中,协助单位与法院系统不同步,易导致协助单位未及时对被执行人采取或解除限高措施,从而影响限高措施功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或不利于被惩戒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结 语
限制高消费这把执行利剑,一路走来,披荆斩棘,为解决执行难工作做出不朽贡献,相信在以后的执行实践中,再接再厉,让老赖们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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