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楼”的贷款谁来还?

来源:三禾律所

文章摘要
最近有关“烂尾楼”“停贷”的内容刷爆了朋友圈,很多“烂尾楼”业主开始发声: “如果你把房子交给我,我还不起贷款怎么都认,但是现在房子已经烂尾了,没法交房了,本来已经掏空六个钱包付的首付,现在工资的大半

最近有关“烂尾楼”“停贷”的内容刷爆了朋友圈,很多“烂尾楼”业主开始发声:
“如果你把房子交给我,我还不起贷款怎么都认,但是现在房子已经烂尾了,没法交房了,本来已经掏空六个钱包付的首付,现在工资的大半还要还房贷,还没有房子住,这怎么也说不过去啊!”
“如果活都活不下去了,谁还在乎征信呢?”
……
所有人最关心的是,“停贷”后的业主会影响征信吗?贷款还要不要还?到最后由谁来还?
按照一般的有抵押担保的借款合同来讲,“停贷”是会上征信的,原因是业主与提供贷款的银行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没有按期还贷款的话和正常的民事程序一样,会面临强制执行等法律后果。
但存在下述情况,购房者是可以“停贷”!
一.为什么会烂尾呢?不是银行已经把钱交给开发商了吗?“停贷”合法合理吗?
通过(2018)粤民申7516号案可知,银行将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后续房款(按揭款)全部存入预收款专用账户,而后违反按揭款专款专用要求,导致楼盘建设资金短缺造成“烂尾楼”的不良后果,其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履行监管责任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购房人无需解除合同,且从起诉之日起至案涉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之前无需还款。
二.房屋“烂尾”后,不应由购房者承担全部的风险!
(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判决的说理中:
借款合同中要求王诚等三人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王诚等三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之规定,该条款对王诚等三人不具有拘束力。
……
诚等三人未取得房屋,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在王*诚等三人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因此,必须充分考虑商品房按揭贷款商业模式下各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问题,避免因强调单个合同的相对性而造成三方权利义务的失衡。
如何救济?
根据案例,购房者可通过以下步骤进行权利救济:
1、委托专业的律师
2、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预售合同》、《按揭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协议,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购房贷款、利息及相应承担违约责任。
3、得到生效判决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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