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析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前言 近年来,婚姻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大家集中关注的问题,“结婚难,结婚晚”的问题一也已经是社会普遍共鸣。

前言
近年来,婚姻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大家集中关注的问题,“结婚难,结婚晚”的问题一也已经是社会普遍共鸣。其中,彩礼问题又成为了婚姻关系之中的重中之重问题,我们时常会听到本该喜结连理的一对新人因为彩礼而引发的诸如争吵、互殴甚至更为恶劣的事件。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在近些年里,某些地方彩礼持续走高,甚至形成攀比之风,不但背离一开始彩礼的初衷,加重了彩礼支付方的负担,而且还给新婚的二人埋下了婚姻隐患。
随着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出台和最高院针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虽然已经缓解了因彩礼导致的社会矛盾,但在实际运用中还是因为涉及的因素太多而导致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就出现了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以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和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无法适用的情况。于是为了更加便于运用和操作,完善了现有法律适用规则的逻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经于2023年11月13日通过了《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着重在四点进行了解释:
1.强调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则
再次开篇首先强调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原则,不仅仅是为了和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相匹配吻合,也是为了推动社会风气良性发展,该点是所有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
2.区别彩礼和恋爱期间一般赠与
彩礼一般基于当地风俗且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约,故此是否属于彩礼需要综合考虑给付财物的目的,同时综合考虑当地风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价值等多种因素进行认定。为方便运用规定明确排除了几项不属于彩礼的事项: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3.明确涉彩礼纠纷案件诉讼主体
规则鉴于当下实际诉讼的现状,综合考虑了现实习俗等现实因素,在此进行了特别约定。首先是在婚约财产案件,鉴于给付彩礼的一方大概率涉及到家庭的父母,故规定可将婚约一方及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同理,婚约另一方及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
4.完善财力返还规则
此点主要便是为了解决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以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和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两种现实情况做出的规定。首先明确了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后再离婚要求返还彩礼不可一概不予支持,而是应该合理的考虑到实际上两人共同生活的长短合理等诸多因素酌情返还,以避免造成给付彩礼方承受严重的不公平损失。其次,也要考虑到女性在婚姻生活的不利地位,保护到女性的合法权利,在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也不能一竿子打死直接支持返还全部彩礼,而是应该综合考虑彩礼使用情况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同时还要考虑当地风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小结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在司法实践应用的具体操作,在社会层面上也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谐发展,缓和在社会层面上出现的相关矛盾,推动婚姻这一项社会及每个人重要的一环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但是同时也带给我们诸多思考,不同的案例因为其专有的特殊性,不可以完全套用,具体情况仍需要具体分析,就目前来看规定中一些关于涉彩礼案件物件的定性及返还彩礼比例的问题依然要依赖于法官及各诉讼参与方的共同举证分析,而且随着社会发展,何为金额巨大较大也需要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表现。当下我们需要保持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努力掌握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且在后续持续观察学习,以便更好的运用解决当事人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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