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工期延误问题较为常见,发包人也往往会因工期延误进行索赔。司法实践中发包人主张工期索赔时,往往仅需举证合同约定、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而承包人则需对工期延误的事实、原因、延误的具体期限等举证,否则可能承担巨额索赔。
那么在发包人主张工期索赔时,承包人该如何应对呢?
结合本所代理大量工程案件的实践经验,本文给出系统性的实操建议,以期指导施工单位正确应对,客观还原事实,以使法庭查清事实后明晰各方责任。
一、发包人主张工期延误索赔,应如何举证?
发包人需证明以下事项:
(一)约定工期天数:约定开工日期—约定竣工时间;
(二)实际工期天数:实际开工时间—实际竣工时间;
(三)工期延误天数:实际工期—约定工期;
(四)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违约金计算标准及数额,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可就违约金之外的损失一并举证主张。
二、承包人如何应对?
(一)工期延长有哪些原因?
1、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施工条件,包括场地、图纸、甲供材等;
2、发包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
3、发包人增加施工范围,导致工程量增加;
4、发包人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停工;
5、政策原因导致暂停施工;
6、政府主管部门检查导致暂停施工;
7、停水、停电、雨雪天气导致无法施工;
8、双方变更工期;
9、承包人组织不力,进度缓慢拖延工期;
10、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反复整改致使工期延误。
(二)不同情形的工期延长,各方如何承担责任?
如有以上第1-4种情形,工期延长责任由发包人自行承担;如有第5种情形需分析政策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判断是否可顺延工期;如有第6-7种情形且合同约定了可顺延工期时,承包人可顺延工期;如有第8种情形,按变更后工期计算;如有第9-10种情形,承包人需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此外,在以上第1-4种情形下,承包人还可以索赔停窝工损失。
(三)承包人举证需达到什么标准?
司法实践中,面对发包人工期索赔时,承包人可从以上第1-8种情形方面搜集证据,并需达到以下证明标准:
1、1-8种情形的签证、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邮件、短信、微信、视频资料等事实证据;
2、1-8种情形与工期延误的因果关系;
3、1-8种情形导致的工期延长具体天数。
案例依据:(2017)最高法民申2815号
法院认为: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认为工期延误系案涉工程变更、增加以及佳艺美庭公司未及时付款造成的。
首先,依据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在原审中举示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增加工程及设计变更的情形,但工程量增加及设计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工期延长,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也未在施工期间据此提出顺延工期的请求,应视为其同意按原约定工期执行。
其次,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只能证明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但不能证明其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也不能证明在符合付款条件的情况下,佳艺美庭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
另外,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一审中提交了陈志红的出院证明及发票,拟证明陈志红为追讨工程款被佳艺美庭公司人员殴打致伤,该证据与佳艺美庭公司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的待证事实之间不具有关联性。
故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认为系佳艺美庭公司导致工期延误,不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四)承包人具体如何举证?
1、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施工条件时,通常会形成以下证据:
(1)开工文件:记载的时间晚于约定开工时间;
(2)图纸签收记录及图纸会审签证:记载的时间与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和图纸会审时间对比;
(3)甲供材现场开箱记录:记载的时间与合同约定提供甲供材的时间;
(4)施工许可证:取得时间是否晚于开工时间及是否有主管部门因此发出的停工处罚决定;
(5)承包人发送的催促文件及发包人签收文件、各方形成的会议纪要等记载了上述情形。
2、发包人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范围时,通常会形成以下证据:
(1)发包人或监理人盖章/签字的变更签证、工程联系单;
(2)监理周报/月报;
(3)会议纪要;
上述证据,如记载了所需工期天数可直接引用,如未记载庭审中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天数不认可,可申请工期鉴定。
3、发包人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停工,通常会形成以下证据:
(1)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条款;
(2)承包人的付款申请;
(3)发包人的付款凭证。
通过对比以上三份证据的时间,可得出具体天数,主张相应顺延。
4、政策原因或政府主管部门检查导致暂停施工,通常会形成以下证据:
(1)政策文件;
(2)检查通知;
(3)处罚决定书(如有)。
5、停水、停电、雨雪天气导致无法施工时,通常会形成以下证据:
(1)气象信息;
(2)窝工工资支付凭证;
(3)会议纪要/签证。
6、双方变更工期时,通常会形成以下证据:
(1)变更协议;
(2)签证;
(3)会议纪要;
(4)邮件、短信、微信记录。
(五)承包人反诉索赔的条件
在上述第1-4种情形下,属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主张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具体方法本公众号将另行撰文解答。
三、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申请工期顺延,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能否得到支持?
承包人未证明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提交工期顺延申请,应视为其不申请顺延,其主张工程存在变更导致工期延误不予支持。
但是,合同仅约定申请工期顺延的期限,没有约定超过期限申请视为不顺延或视为放弃权利,
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其提交工期顺延申请,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建议
综上,发包人主张工期索赔时,承包人的举证责任更重,举证标准要求更高,故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工期顺延和工程变更证据的收集,具体包括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工期顺延条款;施工过程中保存工期顺延、工程量变更、设计变更、支付工程款等方面的证据,并在工期顺延情形发生后,及时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留存送达申请的证据,避免发包人工期索赔时遭受损失。
发包人主张工期索赔时,承包人怎么办?
作者:刘健来源:元仁律师

建设工程领域工期延误问题较为常见,发包人也往往会因工期延误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