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工程造价鉴定的结算纠纷典型案例

来源: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某研究院与某建筑公司经过招 投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某研究 院将厂房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交由某建筑 公司施工,签约合同价近3亿元。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某研究院与某建筑公司经过招 投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某研究 院将厂房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交由某建筑 公司施工,签约合同价近3亿元。
合同约定价格形式为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的 固定综合单价、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中同时约定, 某建筑企业在投标报价书中提出合同价款所依据 的工程量是依据图纸,经过认真的计量、测算、 复核而确认的,任何按已经确定的图纸计算的工 程量的错误,无论其数字或比例有多大,都由某 建筑公司自行承担。
合同签署后,某建筑公司即进场施工,施 工期间,某研究院、某建筑企业、及监理单位三 方就施工图纸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差异量 进行了核对,并共同签署了关于涉案工程造价调 整的文件(以下简称《新工程造价文件》)。另 外,在涉案工程实施期间,上述三方共同签署了 近400份洽商变更文件。
经某建筑公司施工,涉案工程于2010年5 月竣工,超出约定工期300天。
涉案工程竣工后,双方就结算事宜产生争议, 分歧较大,某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研究 院支付工程款7500万元。
某建筑公司认为进场施工后所签署的《新工程造价文件》及洽商变更文件为结算性质的文件, 其中确认的工程造价减去已付款即为已完成结算 的工程欠款,共计2500万元;施工期间,由于 经历了 5.12地震、北京奥运会,人材机价格大幅 上涨,工程款应当在上述结算文件的基础上调增 5000万元;以上两项合计7500万元。
关键词
工程结算鉴定依据鉴定会议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包括:其一,《新工程造价文件》及洽商变更文件是否为结算性质的文件, 涉案工程是否应当通过造价鉴定的方式确定除调 增款项之外的工程款;其二,《新工程造价文件》是否违背了合同中关于价格形式的约定;其三, 某建筑企业主张的各项调增价款是否有充足的依据。
律师应对
某研究院在某建筑公司起诉后找到本所咨询 对策,本所律师在听取其对案情的陈述并查阅相 关资料后,准确指出了本案所涉及的关键法律问 题并提出了初步代理方案,某研究院在听取本所 律师的相关意见后决定委托本所代理。
本所接受委托后,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与 案件当事人就本案事实、争议问题进行了多次沟 通,尤其是《新工程造价文件》的形成背景、具 体内容、索赔事实等予以了重点关注,最终确定 了代理方案。
一、初战告捷——法院决定对涉案工程造价整体予以鉴定
某建筑公司主张工程款的思路较为明确和坚 决,认为《新工程造价文件》及洽商变更文件即 为双方的最终结算文件,应当以此作为支付工程 款的依据,对于该部分根本无需鉴定。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7条的约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 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 支持。”由此可见,《新工程造价文件》及洽商 变更文件的性质问题是本案能否就整体工程进行 造价鉴定的关键,如果法院认定其为结算文件, 则涉案工程施工图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之间的量 差会直接依据上述文件计入最终结算价款,某研 究院需要承担施工图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之间的 量差。
由于此问题涉及到较为专业的造价文件的性 质认定问题,为准确、清晰的指出某建筑公司在 相关造价概念理解上的偏差,本所律师首先阐明 了预算和结算的区别及各自不同的作用,在此基 础上明确提出《新工程造价文件》及洽商变更文 件应为预算性文件而非结算性文件的观点,并从 各个角度予以充分论证:其一,上述文件形成于 涉案工程竣工之前及相应工程施工之前,属于事 前预估而非事后确认;其二,双方尚未按照合同 约定的结算程序办理结算;其三,上述文件与某 建筑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等事实严重不符且违背 合同的约定。
本案合议庭在认真听取本所律师的相关意见 后接受了本所律师的观点,决定对涉案工程整体 造价予以鉴定,为本案能够严格依据合同约定进 行结算奠定了基础。
二、深度沟通——就本案涉及的造价鉴定问题与 鉴定机构进行专业交流
鉴定机构就涉案工程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本 案的最终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 性的作用,本所律师自本案伊始就在思考如何就 本案涉及的造价问题与鉴定机构进行充分、有效 的沟通,以期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鉴定机构是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机构,专 业性是与鉴定机构沟通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首要问 题,也是获得有效沟通的关键所在。
本所律师在首次鉴定会议之前即明确了需要重点向鉴定机构阐述和解释的两个核心问题,一 是《新工程造价文件》违背了合同中关于施工图 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量差风险承担的约定,不能 作为造价鉴定的依据,二是某建筑公司主张的各 项调增价款均没有充足的依据支持。
关于第一个核心问题,由于某研究院及监理 单位已经在《新工程造价文件》上盖章确认,说 服鉴定机构将其排除在鉴定依据之外的难度非常 大,对此问题,本所律师从造价原理及法律规定 两方面向鉴定机构阐述了我方的观点:其一,合 同是本案造价鉴定的最重要依据;其二,合同中 关于施工图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量差的风险承担 有明确的规定;其三,《新工程造价文件》计取 量差的做法直接违背合同的约定;其四,《总承包工程造价文件》计取上述量差的做法直接违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第二个核心问题,本所律师针对某建筑 公司主张的每一个调增价款的事项,均从事实依 据、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三个方面予以阐述并形 成书面文件,提交给鉴定机构,使其易于明确本 所律师的观点并方便查找相关依据。
首次鉴定会议后,本所律师又多次与鉴定机 构就案件涉及的细节问题予以沟通,确保鉴定机 构充分理解本所律师的各项观点。
最终,得益于本所律师在造价问题上的专业 性及相关工作的足够细致,本所律师的多数观点 得到了鉴定机构的认可。
结语
造价鉴定工作是工程结算纠纷案件中非常重 要的一环,如何强调其重要性都不为过,必须予 以充分重视。本所律师凭借自身在造价鉴定工作 中的丰富经验及相关造价知识,有效的推动了本 案的鉴定工作,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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