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保护商业秘密法案》独家译文!【P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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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国会第二次会议 第114号决议 S. 1890 [编号:114–529] 为修正美国联邦法典第18卷第90章,使联邦司法获得对窃取商业秘密行为的管辖权,以及其他目的,特此制定本法案。

国会第二次会议
第114号决议
S. 1890
[编号:114–529]
为修正美国联邦法典第18卷第90章,使联邦司法获得对窃取商业秘密行为的管辖权,以及其他目的,特此制定本法案。
于美国众议院
2016年4月11日
提交司法委员会
2016年4月26日
呈递众议员全院委员会并交付颁行
法案
为修正美国联邦法典第18卷第90章,使联邦司法获得对窃取商业秘密行为的管辖权,以及其他目的,特此制定本法案。
本法案由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于美国国会集体制定后通过,
第一节 法案名称
本法案可被引述为《2016保护商业秘密法案》
第二节 对于窃取商业秘密行为的联邦管辖权
(a) 总则——修改后的美国联邦法典第18卷第1836节删除了原(b)条,而加入以下之内容:
“(b) 民事诉讼——
“(1) 总则——如果商业秘密涉及到或者将被用于跨州或跨境贸易中的产品或服务,商业秘密遭到不当使用的,该商业秘密所有人可以依本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2) 民事查封——
“(A) 总则——
“(i) 适用——在特殊情况下,基于当事人的誓言证词或经法院核实,对于满足本款要求的案件,法院可依当事人的单方申请签发查封财产的指令,以防止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遭到传播或扩散。
“(ii) 签发查封令的条件——除非法院明确认定案件存在以下具体事实,否则不得依本法第(i)项批准查封申请——
“(I) 查封令的被申请人可能逃避、躲避或以其他方式违背法院禁令,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5条或者以其他衡平救济形式,不足以达到本款目的;
“(II) 如果不下令查封,涉案侵权行为将对当事人产生直接的、无法挽回的损失;
“(III) 拒绝查封申请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执行查封对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对第三人可能造成的损害。
“(IV) 申请人能够举证证明——
“(aa) 被窃取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且
“(bb) 查封令的被申请人——
“(AA) 通过不正当手段滥用了该商业秘密;或者
“(BB) 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滥用申请人的商业秘密;
“(V) 查封令的被申请人实际控制——
“(aa) 涉案商业秘密; 及
“(bb) 任何应被查封的财产;
“(VI) 申请应合理地提供被查封对象的细节,其程度应符合当时之条件,指明被查封物的确切位置;
“(VII) 如果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或者与被申请人合作的人发出了通知,上述主体可能以毁灭、转移、隐匿涉案物品等方式使法院无法获得侵权证据;并且
“(VIII) 申请人尚未公开其所请求的查封。
“(B) 查封令的内容——如果法院依本条(A)款签发查封令,该查封令应包含以下内容:
“(i) 列出查明的事实以及适用法律的结论;
“(ii) 以达到本款规定的目的为限,明确查封财产的最小范围,并且注明对查封令的执行应尽可能降低对第三人的经营造成阻碍,同时尽可能降低对被控不当使用商业秘密之人的合法经营造成阻碍;
“(iii) (I) 签发查封令的同时,法院必须下令保护查封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得接触查封物,禁止全部或部分复制查封物,以防止对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直到前述利害关系人获得当庭陈述的机会;
“(II) 如果法院允许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接触查封物,应遵循本条(D)款的规定;
“(iv) 查封令中应注明执行查封的人员应遵循的操作规范,明确执行人员的权限,包括——
“(I) 可执行查封的时间;
“(II) 是否可强行进入封闭上锁的区域;
“(v) 法院应在查封令中为本条(F)款中规定的听证设定尽早的举行时间。听证举行时间不得迟于查封令签发后的7天,除非被申请人和其他受此查封令影响的第三方同意其他时间举行,或者在查封令签发后的任何时间,在通知已获得查封令的申请人的条件下,向法院申请撤销或更改查封令;同时
“(vi) 法院应当要求获得查封令的申请人依法院确定的数额提供充足的担保,确保在法院根据本条规定试图查封或执行查封,但发生错误或超过必要限度情况下,申请方能对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
“ (C) 不公开性保护——法院应当采用适当的手段保护本条款规定的查封令被申请人的信息不被公之于众,或者通过或应查封令申请人要求,保护该查封令以及该查封令的执行不被公开。
“(D) 法院扣押的材料
“(i) 总则——根据本条款所查封的任何材料均应由法院扣押。在查封和扣押的过程中,法院应保护这些材料的安全,任何的物理或电子方式的接触均不应被允许。
“(ii) 存储介质——如果查封的材料包含存储介质,或者查封材料被储存在存储介质上,在本法第(B)(v)款和第(F)款所规定的听证举行之前,在未获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禁止存储介质连接到网络或互联网。
“(iii) 保密性保护——法院应当采取适当手段对依本条款所查封的材料中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进行保密,除非查封令的被申请人同意披露该材料。
“(iv) 指定特殊专家——法院可以指定一位特殊专家来确定和隔离所有被滥用的商业秘密信息,以及协助将不相关的财产和数据返还给被查封财产的主体,该被法院指定的特殊专家应当同意接受法院审批通过的保密协议的约束。
“(E) 查封令的送达——法院应当指令,依本条款送达查封令以及申请人为获得查封令而提交申请文件,应当由一位联邦法执法人员处理,且查封令一经送达,该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查封令进行查封。法院可以允许州或者地方执法人员参与,但不得允许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代理人参与查封。在执法人员的要求下,如果法院认为专家参与将有助于有效执行且减轻查封的负担,法院可以要求一位与申请人无关联且受到由法院审批的保密协议约束的技术专家参与查封。
“(F) 查封听证
“(i) 日期——签发查封令的法院应当在其根据本法第(B)(v)款的规定所设定的日期举行听证。
“(ii) 举证责任——在本条款所规定的听证会上,根据第(A)款获得查封令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支持查封所必要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如该方没有完成该证明责任,该查封令应当撤销或者适当更改。
“(iii) 查封令的撤销与更改——查封令的被申请人或者任何因查封令而遭受损害的人,均可在通知查封令申请人之后的任何时间向法院申请撤销或更改该查封令。
“(iv) 调查时限——为避免本条款项下的听证目的无法实现,必要情况下,法院可以命令方式更改联邦民事诉讼法规则规定的调查时间。
“(G) 查封错误致损的程序——如因本条款项下的查封发生错误或超过必要限度,受到损害之人可针对该查封令的申请人就该查封令提起诉讼,并且有权根据1946年商标法(美国联邦法典第15卷第1116章)的第34节第(d)(11)项获得救济。法院根据第(B)(vi)项所设置的担保不应当成为第三方获赔数额的上限。
“(H) 申请加密——任意一方或任何人如果对查封对象享有利益,可以在任意时候对本条款所规定的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被查封材料申请加密,该申请通过单方听证即可。如有可能,该申请应当包含申请方所要求的加密方法。
2016年4月27日,美国众议院以410比2通过了《保护商业秘密法案》(DTSA),该法案目前已经提交白宫,将被提交美国总统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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