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悔原则(下)

来源:翰鸿律师

文章摘要
在中国,禁止反悔原则是否对所有的承诺、放弃、认可都适用呢?

在中国,禁止反悔原则是否对所有的承诺、放弃、认可都适用呢?目前有三种观点:观点一:只有那些与新颖性和创造性有关的修改和意见陈述才适用;观点二:与专利权的授予和专利权的维持有关的修改和意见陈述都适用;观点三:对申请人在专利审批过程中所有的修改,只要经申请人与审查员确认后发生法律效力均适用。那么,究竟哪一种观点更合理呢?
首先,在侵权判定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并不仅仅局限于为了使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所进行的承诺或修改。例如, “优化五笔字型”专利侵权案,法院就是根据专利权人在对他人就其专利提出无效请求的答辩中认定220个字根是必要技术特征,不能扩大到199个字根的保护范围,而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所以,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不是采用第一种观点。
其次,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和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第三种观点对专利权人过于苛刻,与我国专利法的宗旨不一致,而且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我国对于非实质性条款也是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而我国专利权的确定除了三性之外,还有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等等。在专利申请、审批和无效程序中,为了克服这些实质性缺陷,需要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者作某些意见陈述,而这些都与专利权的授予和确定有关。因此,采用第二种观点较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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