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践中,由于购房资格限制、逃避债务、获取贷款等原因,不少购房者往往借用亲戚、朋友的名义实施购房行为,俗称“借名买房”。殊不知,这样的“借名买房”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法律解析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借名买房
从法律意义上讲,因为进行了不动产登记,所以房子实际的权利人就是被借名人,即使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签署了借名买房协议,该协议也仅仅属于双方内部的债权性质协议,并非法律规定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定事由,无法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一旦日后双方就房屋权属发生争议,借名人很难通过诉讼手段确认自己为房屋的真实权利人。
实际案例
一、被借名人出现离婚、死亡或负债,房屋归属可能产生争议
因被借名人为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人,后续往往会因房屋权属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借名人请求被借名人过户房屋遭拒;被借名人擅自将该房屋出卖;当被借名人离婚,该房产将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当被借名人死亡,房产作为其遗产被继承;当该房产因被借名人的个人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借名人难以通过提供有效证据排除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浙民终1542号
康某甲诉金洲集团有限公司、中热科(廊坊)环境科技开发
有限公司等四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法院认为:
本案中,案涉房屋依法登记的物权权利人是康某乙,康某乙应是该房屋的真实物权权利人。康某甲主张其与康某乙因此签订的《委托购买房屋协议书》也仅具有债权性质,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依法不享有物权。其以借康某乙名义购买案涉房屋为由,请求排除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不予支持。
二、借名买房诉讼,不能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只能要求履行房屋过户手续。
从法律意义上讲,因为进行了不动产登记,所以房子实际的权利人就是被借名人,即使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签署了借名买房协议,该协议也仅仅属于双方内部的债权性质协议,并非法律规定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定事由,无法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一旦日后双方就房屋权属发生争议,借名人很难通过诉讼手段确认自己为房屋的真实权利人。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2017)湘0112民初920号
肖林诉被告龚聪、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江新区分行物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
法院不宜直接依据借名买房协议确认房屋所有权,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关于所购房屋的权利归属只能约束双方,不能直接设立房屋所有权。借名人直接依据借名买房协议或约定,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借名人应当提起合同之诉,要求被借名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郧和律师建议
亲情、友情在巨额利益面前都面临着欲望与人性的考验,“借名买房”如若操作不慎,很可能落得“房财两空”的境地。如需“借名买房”,一定要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1.所有与房屋有关的原始材料均由借名人持有,并实际占有房屋。如出资的原始凭证、购房合同、产权证等等。一旦发生争议,借名人能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借名买的。
2.签订好双方的合同及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在借名买房协议中,要明确“如借名人要求履行过户手续,被借名人应无条件配合房屋过户”的条款,同时,针对被借名人将房屋出卖、赠与、抵押、拒绝过户等行为,约定高额的违约金,以规避相应风险。
3.一旦可能发生风险,借名人应立即启动诉讼程序,第一时间查封保全诉争房屋,且应请求履行房屋过户手续,而不是确认房屋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