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上广深四大城市探亲假案例分析报告

来源:极客法律

文章摘要
编者按 在现实社会中,企业与员工在探亲假的问题上有时不能达成一致,因为探亲假引起的纠纷也屡见不鲜。那么,什么情形下员工的探亲假诉求能得到支持,什么情形下企业又有拒绝的权利呢?

编者按
在现实社会中,企业与员工在探亲假的问题上有时不能达成一致,因为探亲假引起的纠纷也屡见不鲜。那么,什么情形下员工的探亲假诉求能得到支持,什么情形下企业又有拒绝的权利呢?本文通过对“北上广深”四大城市三百余件法院判决案例的分析,为您找出答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简称探亲假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及企业员工依据探亲假规定往往不能得到明确的指引。举例而言,国有独资企业依照法条规定应不应为员工提供探亲假,已修过带薪年假与父母团聚过的员工还能不能享受探亲假等等,这些问题可能都需要给出明确答案。
鉴于以上,本文分别考察了北上广深四大城市法院有关探亲假的实际判例,总结出法院对于探亲假诉请的裁判规则,以期给用人单位和员工做有效参考。
1、如企业规章制度中有探亲假的规定或企业和员工双方有探亲假的约定,员工的探亲假假期诉求如果符合用人单位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一般会得到各地法院的支持。
如案例[1]北京苹果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黄贻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主张员工所休探亲假按照带薪年假处理,故不应支付被告未休带薪年假的补偿金。对此,法院认为:按照探亲假规定,苹果树公司并无安排员工休探亲假之法定义务,但法律并不禁止其他类型的单位安排员工享受探亲假或其他类型的带薪假期,原告明确表明被告所休假性质为探亲假,故不支持原告北京苹果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如用人单位属性不符合探亲假规定,其规章没有规定、双方也没有探亲假的约定,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员工的探亲假假期诉求。
探亲假规定的用人单位属性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除此之外的其他主体,如个人或企业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国有独资企业员工等,如用人单位本身无关于探亲假的明确规定,则都属不适格主体。
例如案例[2]匡东风与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线路分公司劳动争议案,本案中,被告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企业薪酬制度规定探亲假期间按照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原告匡东风主张企业应依照探亲假规定支付其全额工资。法院以被告为国有独资企业,不是探亲规定的适格主体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例如案例[3] 上海XX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与沈XX一案,原告未休探亲假,主张被告将其未休的探亲假折算成工资,法院未予以支持,理由之一即为被告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探亲假规定的适格主体。
再如案例[4] 王菊芳与广州轻电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原告王菊芳主张探亲假假期,但法院以被告为外资企业不是探亲假规定的适格主体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3、劳动者主张将其探亲假折算成工资等福利待遇的,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探亲假规定中未规定未休的探亲假可折算成工资,其它法律法规亦没有明确规定,故此类诉讼请求法院会以缺乏依据为由不予支持。
例如上述案例[3] 上海XX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与沈XX一案,原告未休探亲假,主张被告将其未休的探亲假折算成工资,法院未予以支持,另外一个理由即为探亲假规定中未规定未休的探亲假可折算成工资。
4、个别案例以探亲假休假条件不具备为由不支持探亲假,但并未成为主流观点。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于1981年3月6实施,现行有效,但探亲假出台的社会背景为很多劳动者常年不能与配偶或者父母团聚。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1999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修订、2007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发布,员工法定节假日逐渐增多,再加上交通的便利快捷,已很难出现探亲假规定中员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情形。故在现有的案例中,已出现法院不支持员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休探亲假的案例。
例如案例[5]上海淀山湖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与孙满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满文主张被告支付未安排探亲假补偿金以及探亲假往返路费,法院未予支持,其理由为:现今由于法定休假日的增多,交通的便利快捷,已不可能出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情况。故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已享受其他假期福利待遇的,不再享有探亲假的权利。
综上所述,企业本身有探亲假的规定或企业员工双方有探亲假约定的,企业应依约给予员工探亲假假期;企业本身没有相关规定、与劳动者之间也没有约定的,则要看企业本身性质是否属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种,若是,则要依法为员工提供探亲假假期,反之,则不用;劳动者主张将探亲假折算成工资等福利待遇的,缺乏法律依据,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笔者认为,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探亲假可能终将退出历史舞台,案例[5]中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可能是以后的发展趋势,但在现阶段,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来处理的案件仍是主流观点。

案例[1] 北京苹果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黄贻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海民初字第26029号
案例[2] 匡东风与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线路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海民初字第29842号
案例[3] 上海XX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与沈XX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7606号
案例[4] 王菊芳与广州轻电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183号
案例[5] 上海淀山湖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与孙满文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青民四(民)初字第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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