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指的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记载于专利法第七十七条,是专利侵权诉讼中常见的“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律依据。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满足“不知”的前提条件。显然,若专利权人事先已经向行为主体提出过侵权警告,或者推定行为主体应当知晓其行为存在侵犯他人专利的风险时,则“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在诉讼维权的实务操作中,权利人能够发现的侵权行为多是浮于表面的“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大多都是从上游获取到的侵权产品,进而主张被诉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一种常见的从上游企业“拿货”的行为,即使其不知或可以推定不知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的,也不能构成合法来源。这种特殊的“拿货”行为即委托制造。
在(2021)粤民终3430号案中,被告主张其产品来源于案外人,并且提供了相对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案外人交易的过程,但是其证据可以证明的是,其从案外人“拿货”的行为的并非普通的采购,被告向案外人发出需求是“加工订单”,且订单上明确记载了被诉产品的图样、具体参数等要求,即案外人根据被告的要求进行制造。
本案一审中虽然认可了被诉产品来源于案外人,但是基于对被告本身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以及被告许诺销售时所展示的专利证书,从而认定其应当承担更大的合理注意义务,其合法来源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采纳了原告主张被告与案外人的交易事实上属于委托制造,从而认定被告应当承担制造责任。
单纯的销售,在采购商品时,并不会附上过多对产品的具体要求,当销售者主导其所销售产品的具体结构时,则很有可能构成委托制造,从而应当承担应有的责任。
合法来源还是委托制造?
作者: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专利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指的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