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休期工资问题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前言 曾经有人事朋友来问,一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十年,已经病休一年,还需要病休,病休期间工资怎么发,能否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

前言
曾经有人事朋友来问,一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十年,已经病休一年,还需要病休,病休期间工资怎么发,能否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离不开两方面因素的澄清,包括病休工资的发放标准以及最低工资的限定条件。
一、病休工资的发放标准
病休工资的标准,和病休时间有关,也和该职工的工龄有关,通常按照其本人工资的一定百分比进行计算。
根据浙江省劳动厅的相关规定,员工连续工龄满十年,病休工资的发放标准应当为该员工本人工资的50%。
实践中,本人工资通常按照病休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不包括加班工资。
当完成病休工资标准计算的澄清后,下一个问题将是病休工资能否突破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
【相关规定】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
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问题规定职工因病或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40%;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70%。
二、最低工资的限定条件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据此可知劳动者依规获取最低工资是有条件的:一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二是提供了正常劳动,履行了劳动义务。
据此可知,员工在病休期间无法履行劳动义务,提供劳动,并不满足适用最低工资的前提。
根据劳动部的相关固定,当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尽管其无法履行劳动义务,提供劳动,其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我们认为,在用人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即便劳动者已经超出医疗期,其工资标准也可以参照适用以上规定。
【相关规定】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59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小结
综上,人事朋友的问题迎刃而解。我们在此做个梳理,“病休超过1年的职工工资怎么发,能否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的问题并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按照病休员工的正常工资计算出病休工资,接着将病休工资和最低工资的80%做比较,如果前者高,则按照病休工资计发,如果后者高,则按照最低工资的80%计发。
在员工没有提供劳动的情况下,病休工资,尤其是超过医疗期的病休工资的设定更多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平衡。这里还隐含着一个问题,超过医疗期的职工,单位是否可以直接辞退,我们认为通过病退或退职程序解决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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