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则》释义第十七条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规则使用者更好的理解适用规则,北仲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北仲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推送《新规则》释义,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第十七条代理人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本会提交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释义】本条是有关仲裁代理人的规定。
从本条内容来看,主要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二是如果委托代理人应当向北仲提交授权委托书。
就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程序这一点而言,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并无差别的。针对哪些人可以作为代理人,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要求也基本相同,原则上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从仲裁实践来看,由于仲裁案件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较高,因此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和实践操作经验的律师代理人在仲裁代理人中占到很高的比例。仲裁与诉讼不太相同的一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人数是受到限制的,最多只能两人。而仲裁程序中对于代理人人数是没有限制的,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两个以上的代理人,这对一些比较复杂的仲裁案件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对仲裁代理人人数不进行限制体现了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加考虑当事人实际需求的价值取向。
本条第二层意思强调委托代理人应当向北仲提交授权委托书。由于授权委托书既是载明当事人对代理人具体授权的文件,也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庭以及对方当事人判断代理人可以为哪些代理行为的依据,因此授权委托书一定要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尽量不出现概括性的授权表示。为方便当事人,北仲专门制作有授权委托书的模板,可以供当事人参考使用。当事人应确保授权委托书关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填写具体、明确、规范,以避免仲裁过程中因代理人权限问题引发争议。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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