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则》释义第五十六条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规则使用者更好的理解适用规则,北仲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北仲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推送《新规则》释义,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第五十六条开庭通知
(一)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于开庭3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
(二)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的,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再次开庭。再次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3日期限限制。
【释义】本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开庭通知事项。
第一款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如果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提前3日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此处与普通程序的开庭通知要求相同,即采用到达主义原则,仲裁庭需要在开庭3日前即通知到当事人,而不是提前3日发出通知即可。
第二款规定了简易程序的开庭次数,即原则上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再次开庭。简易程序的核心在于程序更加简单、快捷,对开庭次数进行明确目的也是在于提高简易程序的效率。在再次开庭的情况下,开庭日期的通知不需要受提前3日通知的期限限制,以进一步简化程序。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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