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规则使用者更好的理解适用规则,北仲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北仲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推送《新规则》释义,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第三条放弃异议权
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向本会或仲裁庭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释义】本条规定了当事人放弃异议权的相关内容。
所谓放弃异议权,简而言之,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仲裁程序存在违反仲裁规则或者仲裁协议约定的情形,但是没有及时提出异议,而是继续参与仲裁程序,这种情况下即视为当事人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一旦符合“放弃异议权”的判断标准,则当事人不能在此后的仲裁程序中再提出异议,更不能在司法审查中再以存在的程序问题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条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即当事人可以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予以放弃。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仲裁注重效率的特点。在当事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后,不得再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这样才能使得仲裁程序顺利推进。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当事人构成“放弃异议权”需要符合以下几个要件:第一,程序中出现了不符合本规则或仲裁协议相关规定的情形;第二,当事人对此不符合的情形是明知或从常理判断应当知道的;第三,当事人仍然继续参加仲裁程序;第四,当事人没有及时提出书面异议。上述条件都应具备,缺一不可。实践中,为了尽量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在适用“放弃异议权”条款时一般都会非常慎重,以避免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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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释义第三条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