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抵房不能过户,承包人能要求付钱吗?

来源:地产建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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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你们有没有遇到过,签完工抵房协议之后,房子没拿到,钱还不能要的情况? 工抵房放在早几年,对承包人来说,就跟商票似的,倒一手就得了,好用的很。甚至开发商房子好卖的话还舍不得拿来抵工程款呢。

承包人,你们有没有遇到过,签完工抵房协议之后,房子没拿到,钱还不能要的情况?
工抵房放在早几年,对承包人来说,就跟商票似的,倒一手就得了,好用的很。甚至开发商房子好卖的话还舍不得拿来抵工程款呢。
但是这几年情况可大不一样。
新建的房子要么延期了、烂尾了,要么被一堆债权人查封了,经常出现工抵房协议签完拿不到房子的状况。不仅如此,有的时候,房子没拿到,承包人去起诉开发商给钱,还会被法院认定,工抵房协议签了就代表工程款已经结了,不能要钱。
本身承包人同意拿房子就是因为工程款拖着不给,现在房子也没给,去法院告居然还说不能再要钱了,那岂不是钱房两空?太没天理了!
于是有人就说了,工抵房协议不能签啊。
但是干工程的,咱们都知道,这就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其实稍微总结一下,工抵房最大的风险无非是房子拿不到,钱也整没了。
那这个问题有没有解决的方法呢?
当然有,一个条款就能搞定:
签工抵房协议一定要注意,不要出现债权债务消灭的条款。
我们举个例子,如果工抵房协议写了:
“双方签署完以房抵款的协议,即视为甲方(通常开发商是甲方)对乙方(承包人)的xx万元工程款债务消灭,同时甲方需将xx房屋过户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
看起来是很公平合理的对不对?开发商把某某房屋给承包人,欠的500万就不用给了,逻辑上没毛病,于是很多承包人大笔一挥,盖章了事。
从日常的角度来看,确实是没毛病,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就犯了大忌了。
要是这么签了,房子给不给,工程款都不能要了。
看起来不应该,但法院还真是这么判的。
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申6399号】判决里就直接认定了:
工抵房协议代表双方对工程款结算达成了新的合意,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工程款并享有优先权不能成立。
为啥会出现这种结果?这里头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法律关系的转变。
咱们说的直白一点,就是,如果这样的合同签了,开发商和我们的关系就直接从“欠付工程款”变成“欠一套房”。好端端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能就变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工程款和房可不是一个量级的。
工程款首先有优先权,其次有利息,是真金白银的优先债权。但是房子不同,开发商拖着交不出房子,咱们起诉都不好诉,是要求交付房屋?还是要求返还购房款?反正是没法要求返还工程款。
那不写工程款债权债务消灭,是不是就能保证承包人在收不到房的时候还可以主张工程款呢?
我们再来看一个指导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字第484号】:
这篇判决的说理我们翻译一下:
以房抵款合同,如果双方明说,用给房子的方式彻底代替给钱,也就是成立一个新的债务(给房子),同时消灭旧的债务(给工程款),那承包人就不能要求开发商给钱了。但,如果没有明确表达旧债消灭,那就理解为:可以用给房子的方式代替给钱,但如果房子没给我,我还是可以要求给钱。
所以,以房抵款协议的性质,就看双方有没有明说“旧债消灭”。
没说,咱们房子拿不到还可以去要钱,但是说了,就会像第一个案例,丧失要工程款的权利。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又要问,那发包人强势,非要写进去怎么办?我们再给大家支个小花招。
可以试试“附条件生效”。
如果旧债消灭这个条款一定要写,那么我们可以争取给这条约定加一个生效前提,例如:“双方办理完房屋过户登记后,即视为甲方对乙方的xx万元工程款债务消灭”。
这样一来,就相当于在确保房子到手的前提下,同意旧债消灭,我们可以写合同网签备案后、可以写完成过户后等等,具体写什么就要看大家的谈判能力了。
签工抵房协议有时候是无法避免的,咱们能做的就是尽量保证,万一房子过不了户,还可以回头去要工程款。
最后,我们再总结一下,承包人在签以房抵款的合同的时候要格外注意的问题:
1、尽量不要有表示“甲方工程款视为支付完毕/甲方工程款债务消灭”等约定;
2、如果这个约定实在删不掉,承包人务必要争取,给这条约定加一个前提:“房屋办理完毕网签备案/办理完毕过户后,甲方工程款视为支付完毕/甲方工程款债务消灭”。
希望我们对合同的小设计可以帮助大家,在工抵房不能过户的时候,帮助承包人顺利的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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