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兴起的时代,我们在为各个平台的网络主播点赞、关注的同时,时常能够看到这样的新闻“某低智男子打赏主播26万花光父母积攒20年积蓄”、“某女孩拿患有尿毒症弟弟的救命钱打赏某平台主播”。印象中,这样的新闻层出不穷,造成的不良影响仍在持续,那么“打赏”主播的行为是不是都是赠与行为呢?“赏金”能否要回?
“打赏”行为均是赠与行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即使《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了赠与也可以附义务,但是赠与行为绝大多数是不需要受赠人回报的无偿行为。
我们发现类似某宝的网络直播,其实就是将实体店展示、销售商品,转换成在网络直播平台这种突破地域限制的空间向不特定的网友展示和销售商品。网友们在听主播推广的过程中,对主播满意就会以刷礼物的形式进行打赏。而这种“打赏”行为,在实务界偏向认定为赠与行为。理由是,第一,作为赏主的网友进入这种直播平台跟其他不打赏的寻常网友门槛一致,所享受的服务也是一致。第二,作为赏主的网友做出“打赏”的行为是基于自身对主播的认可,自愿无偿的给予“打赏”。就好比古代在闹市上看杂技,一大群观众围着观看,在观看过程中,某些观众对表演者的表演感到满意就自动掏腰包打赏,这个“打赏”就是赠与行为,给出去的“赏金”便不可以要回。
“赏主”的年龄状况是决定“赏金”能否要回的重要因素。
是不是所有的打赏都是赠与呢?如果给赏金的是个小孩子呢?
答:【案例】原告吴某某在不满10周岁的时候,使用其母亲张某的手机交易147次购买100210元快币用于快手公司平台上打赏多名主播,吴某某父母发现后,起诉到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要求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财产100210元及相当于银行贷款利率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吴某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且其法定代理人不予以追认,故赠与行为无效。但是,法定代理人即吴某某的家长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监护人应当对打赏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判处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60000元。
从上述案例,我们对未成年人实施打赏行为,可分如下情况:
第一种: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赠与行为为无效行为,在打赏行为无效的情况下,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自然可以主张受赠者退回赏金。
第二种:如果年龄处于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总则》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所给的赏金金额较小,则赠与行为应有效。像前述引言中所述的“低智男子”也应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任的范围,其打赏主播26万元的行为,显然超过了其行为能力范围,如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退回赏金的。
赏时爽,追时难
在“赏金”金额巨大并且实施打赏行为的法定代理人不予以追认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原则上应该是无效的。但是在实务界上,很多家长起诉到法院要求直播平台退还“赏金”,但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为这里往往存在一个家长举证不能的窘状。直播平台惯用的抗辩理由有两点: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家长需举证证明实施打赏行为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再者,即使家长举证证明确确实实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打赏行为,家长作为监护人,存在疏于管理未成年人的法定责任以及妥善保管密码的意识,即便家长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家长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不应全额退还。单单举证证明实际打赏行为的实施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实属不易,费劲千辛万苦证明了第一点之后,又有可能承担追不回全部“赏金”的后果。
结语
对待网络直播这种新型事物,我们应该鼓励其发展,毕竟它能够突破时间和空间的界限,给人精神上的满足。但是在摄像头下的世界或许不像我们眼中所见的如此美好,不然也不会有那么多悔断肠的赏主在哭诉。为了规范金融、稳定市场,应该设置直播平台的打赏上限,设立一个最高门槛。再者,对打赏者每一次的打赏行为应该以短信通知的方式,通知到银行卡或者支付宝、微信绑定的手机号码。最后,净化直播内容,对一些主播通过色诱、欺诈、胁迫等行为骗取“赏金”的行为采取封号处分。
打赏需“三思而后行”,作为家长要加强监护职责,勿将自己的密码随便告诉“野孩子”。而作为成年的赏主,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如果本意并非无偿赠与,就要注意自己打赏时的用语,及时保留相应的证据为事后维权做保障。
给主播打赏,“赏金”能否要回?
作者:朱彦宁来源: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网络直播兴起的时代,我们在为各个平台的网络主播点赞、关注的同时,时常能够看到这样的新闻“某低智男子打赏主播26万花光父母积攒20年积蓄”、“某女孩拿患有尿毒症弟弟的救命钱打赏某平台主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