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婚姻彩礼的婚俗可以追溯到西周,在西周时期是婚姻法定程序“六礼”的重要部分:“纳征”,一旦接受了女方接受了男方的聘财,婚姻对女方就有约束力。到了唐朝,根据唐律规定,男方在下聘后悔婚,“不坐”,不构成犯罪,且可以取回聘财,而女方在接受聘礼后悔婚,女方家长要“杖六十”,且应当返还彩礼。
彩礼的婚俗一直延续到民国初年,直至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以保障婚姻自由为目的,废除了聘礼、聘金及嫁妆作为结婚的形式要件。建国以后的婚姻法出于尊重习惯法的考量,并未对彩礼加以禁止。
近日,昶兴律师办结了一起离婚彩礼返还案件,小张和阿娇在相邻城市工作,经人介绍结为夫妻,二人聚少离多,阿娇和小张父母的关系又日益紧张,争吵不断。阿娇不堪忍受,提出离婚。小张答辩提出返还改口费和结婚时给女方的彩礼,双方对彩礼的数额意见不一,遂对簿公堂。鉴于最近“天价彩礼案”新闻事件层出不穷,笔者就“彩礼”一事进行调研,形成本文。
类案综述
在北大法宝中输入“彩礼”作为关键词后,加入江苏省辖区作为限缩条件,检索得近一年有效案件共90个:
_ | 婚姻家庭纠纷 | 不当得利纠纷 | 物权纠纷 |
| 案件数量 | 57 | 30 | 2 |
| 所占比例 | 63.33% | 33.33% | 2.22% |
关于彩礼返还主要涉及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选择的案由大部分为离婚、婚约财产返还等,通过离婚之诉和婚约财产返还之诉追索已经支付的彩礼,而剩余一部分选择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不当得利为案由主张彩礼返还,个别当事人选择通过对共有物分家析产的方式希望对方返还彩礼。
彩礼问题所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沿用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彩礼的规定,在第5条作为一般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第1042条第1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彩礼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彩礼的范围——(2021)苏03民终2415号
陆某和宋某在准备婚姻中发生了传启款、见面礼的财物给付,这两笔钱不以彩礼为名,陆某能否主张返还?徐州中院【(2021)苏03民终2415号】案由为婚约财产返还的判决认定,传启款、见面礼因数额较大,不具有赠与的性质,应属于彩礼的范畴:“本院认为,本案中,宋某与陆某经人介绍相识,为缔结婚姻关系,陆某给付宋某部分款项,其中购车款、传启款、见面礼,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彩礼。”
本案中,法院根据三个要素认定传启款、见面礼为彩礼:给付是否基于当地习惯、是否数额较大、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这三个要素是区别彩礼和一般赠与的显著特征。
恋爱期间给予财物的性质:赠与——(2018)桂0521民初1964号
罗某与陈某处于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由于陈某网络购物,罗某代陈某支付购物款共7108.29元,并代被告陈某充值手机话费197.8元,后罗某向陈某的银行卡转账1500元,2017年2月18日,罗某又向陈某的银行卡转账10000元。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处于恋爱期间的资金经济往来,不排除包含因追求对方所产生的社会道德性质的情谊赠与,也不排除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社会交往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恋爱期间双方资金往来、情感赠与之间发生的可能性较高,发生资金往来较为普遍,由于在恋爱期间双方之间情谊关系的特殊性,往来款项一定合理限度内应认定为情谊性赠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中也认为:男女恋爱期间互赠财物表情达意实属人之常情。这种表达感情的物质载体并非一概为彩礼,因此男女互赠信物一旦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是否返还完全由双方决定。
彩礼返还之诉的当事人——(2017)闽民申810号
薛某与林某基于结婚的目的,在结婚前根据当地风俗发生了钱财给付关系,后因结婚目的不能实现而产生财产纠纷。法院判决认为:因双方未登记结婚,故本案纠纷不涉及人身关系,不应将本案当事人限定于薛某与林某双方。因薛某将彩礼交与林某父母,全部或部分返还彩礼的义务主体应是林某父母,一审法院将林某父母列为被告,并判决他们部分归还彩礼,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便于案件的审理,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此外,在《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彩礼的认定及返还》一文,最高院法官指出,在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男女双方应当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和义务人:“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男方以女方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第三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实际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不应予以支持。”
律师建议
双方在婚前协商彩礼时,以合理适当为主,不能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彩礼的返还数额主要考虑因素包括婚姻存续时间长短、是否生育、过错方归责等因素。
在涉及金钱、金银首饰、房屋、车辆等多种彩礼时,为了收集认定彩礼的证据更简化,当事人可以提前制备彩礼清单,双方签署彩礼清单后,可以清楚地认定彩礼的范围。同时,为了能够有效认定彩礼的范围,一定要保留相应的证据,例如微信聊天记录、媒人的证言等等。
对于实物彩礼,建议放专门的保险柜里。对于现金彩礼,建议单独开一张银行卡,专门用于存放彩礼,一定要特别注意此卡的用途,以防发生混同。
没有物质的婚姻是一盘散沙,但只有物质的婚姻依旧是冰冷的。提起婚约财产纠纷的当事人,还是建议当事人互相体谅,通过协商方式处理,若一方起诉返还彩礼,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