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场先行:在保证基本收入不低于合适标准的前提下,我支持适当延长实习期。
事实上,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时,都不应与当下的环境相割裂。
2020年4月,人社部、教育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执业资格“现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内容包括“尚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其他条件的,可以先申请实习登记,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经过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者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律师执业。”简而言之,就是不用通过资格性考试便能进行律师实习,成为实习律师。
这个政策将会带来什么影响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来说,实习律师的数量将会成倍增加,毕竟原有的资格性门槛变相取消了,法院、检察院对书记员的需求常年维持稳定,疫情对经济的冲击之下,企业不可能增加法务岗这种不能创造效益的岗位。相比之下,只有实习律师在放宽准入门槛,扩大人数,人流自然会向这里冲来。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这个政策将极大的降低实习律师群体的质量——取消资格性考试门槛后,相当于只要是法学毕业生,就可以来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只要能找到律师事务所挂证。而且,参加过近些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同学应该都能感受到,近些年来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实是不断的在放水的,整体通过率不断提升,总体来说,门槛在逐渐变矮。
综上,我认为,如果要想提高律师行业的总体专业度,律师实习期作适当延长是应该的。只不过在延长的同时,我们需要考虑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待遇。实习律师应该拿多少钱?这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我曾在文章《杂谈|实习律师为什么成为“低收入群体”?》中提到:实习律师收入低,可能与“实习律师办案权限低,不能独立承接案件,不能给律所和律师团队带来效益”、“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和模式与现实情况有所不适”、“传帮带式律师养成模式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每年大量的法学院毕业生,使得实习律师的可替代性较高”、“实习律师在业务中试错成本转嫁给了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几个原因。上述几个原因,致使普通毕业生成为实习律师之后,在经济规律之下,不可能获得很高的工资。
那么国家能不能出台政策作出硬性规定呢?我觉得其实很难。一来,如果作出硬性规定,以什么为标准呢?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三者的标准又如何界定呢?这本身是个问题。此外,目前来说,实习律师多,律师事务所少,招工市场本身对用人单位方有利,即便出台硬性的待遇标准政策,会不会最后又被“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化了?毕竟律师可是最能把玩规则的群体,如果市场对用人单位方有利,那么就一定会被利用起来,最大化的降低自己在用人方面的开支。
第二个问题:考核。实习考核是成为律师的最后一道门槛,在目前的情况之下,实习考核是应该更加放宽,还是更加收紧,是一个我们始终要面临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之下,律师行业内的成员可能会形成极大的割裂。实习律师因为其自身尚未通过考核,其立场希望考核能适当放松是能够理解的,而执业律师期待通过不断收缩、日趋严格的考核来形成更严苛的准入机制,以使得行业队伍实现高素质化,也不无道理,在讨论考核的时候,很难不代入自身的立场,并给反对己方观点者扣上各种不一的帽子。
对于考核的问题,我的态度是:要想让律师行业仍然保持较高的平均素质及专业水准,并且避免律师职业廉价化,那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律师执业考核这两关,至少有一关要保证其严苛的筛选——而如果这一关是实习考核的话,怎么考核、怎么评分、怎么申请回避、怎么对结果进行复议或救济,必须要有一套清晰的、透明的规则,否则极有可能再次出现张文鹏、李庆良之类状告律师协会、约战等内行义愤填膺,外行抱胸看笑话的事情。
第三个问题,也是最核心的问题:技能养成。为什么不直接让考过司法考试的学生成为律师?原因就在于律师实务与司法考试考题有着较大的区别,能把题目做好的人未必能做一个好律师,也正因为如此,我们设置了一年的实习期,并且在实习期结束还要求所有的实习律师参加考核,通过后才能成为律师。
但是 一年的实习期里,实习律师到底能不能掌握足够于应付一般案件的业务技能?这个问题其实没有答案,如果要降低标准,草草办理一个案件,那么其实并不难,不需一年,一两个月即可;但如果需要提高要求,让每一个案件的办理过程经得起检验和敲打,那么一年的时间是肯定不够的。
问题就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实习律师不能单独开展律师业务(尤其是如开庭、刑事会见、寄发律师函等核心业务),工作权限相对较低,使得他们对业务技能的掌握进度会相对较慢。如果说现有的工作权限无法让实习律师很好的学到律师业务技能,那么其实延长一年也不过是徒增无奈和痛苦,无法达到想要的效果。
事实上,一直有同行以“更好的对实习律师进行业务技能培养”为由,呼吁司法部门及律师协会给实习律师“放权”,让实习律师能单独会见、单独出庭、单独查询人口信息资料等。然而,反对者认为,让刚刚迈入社会的法学院毕业生享有全部的律师执业权利,既不能保证诉讼过程(尤其是刑事诉讼)的秩序,也不利于维护诉讼信息的安全。
到底应不应该放权,以及放权是否真的容易造成妨害诉讼秩序?这些问题在目前仍然被同行们所“激烈”讨论着。或许这些问题本无“完全对”或“完全错”的答案,而每一项措施都必然会有相应的代价,我所希望的便是我们在讨论这些问题时,能够尽可能的超脱于本群体的利益,从宏观的局面来思考这些问题。如此,或许能给我们带来更有益处、更有建设性的想法,而非一两句口号式的宣言。
如何看待四川律协副会长提议将律师实习期延至2年?
作者:叶东杭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立场先行:在保证基本收入不低于合适标准的前提下,我支持适当延长实习期。 事实上,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时,都不应与当下的环境相割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