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加班与值班?

来源:极客法律

文章摘要
1本期案情 2011年6月1日,甲进入A公司工作,担任工程维修岗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的工作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本期案情
2011年6月1日,甲进入A公司工作,担任工程维修岗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的工作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A公司对甲的工作岗位实行每周做六天休一天,每天工作作息时间为8时30分至16时,中间休息1小时。根据A公司的经营特点,该公司安排工程维修部门员工轮流值班,值班日作息时间为9时30分至次日8时30分,A公司已支付了包括甲在内的员工的值班补贴每班30元。2013年4月23日,甲向A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甲主张A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提起仲裁。
2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另根据相关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应得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劳动者应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本案中,甲主张其每周做六天休一天,每天工作时间6.5小时,确认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月安排的夜班从9时30分至次日8时30分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对此,法院认为,从A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表显示“值班日上班时间为9时30分,晚上23时后睡觉,次日8时30分交接班后下班”,甲在职期间亦看到该考勤记录表,知悉上述班次系值班,而且A公司亦提供了晚上值班休息的床铺等用具,并支付了甲值班补贴,而通常情况下如职工晚上加班,则用人单位不可能提供休息睡觉场所,因此,从甲在上述时间段在单位工作的情况看,其工作内容应属于值班,而非延长工作时间。故甲要求A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3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有二:
第一,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员工主张的加班费如何计算?



  1. 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工作时间如何计算:
    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
    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年工作小时数:250天 * 8 小时=2000小时
    季工作小时数:62.5天 * 8小时=500小时
    月工作小时数:20.83天 * 8小时=166.6小时

  2.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月、周、季),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150%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也应该支付300%的工资报酬。
    第二,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如何区分是加班还是值班?
    一般来说,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8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通俗地说,就是超出法定标准时间,在应该休息的时间工作;而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担负一定非生产性的工作,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从事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如果劳动者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则应当认定为加班。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任务,但期间可以休息的,也不能认定为加班。
    企业HR对于值班,应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来规范,针对不同情形的值班,应规定员工在值班期间的义务和支付值班津贴的标准,以避免发生争议和分歧。关于值班津贴的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行业惯例,予以确定。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