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交往中应当守好善良风俗

来源:重庆四中法院

文章摘要
在现代生活中,追求者在追求异性时,为表示诚意或展示财力,会向对方转账一定数额的金钱,在恋爱关系不能建立时,追求者时常会要求被追求者返还款项从而引发纠纷。

在现代生活中,追求者在追求异性时,为表示诚意或展示财力,会向对方转账一定数额的金钱,在恋爱关系不能建立时,追求者时常会要求被追求者返还款项从而引发纠纷。近期,市四中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因追求异性引发的金钱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华某、粟某系离异男女,于2020年5月相识并添加为微信好友,华某欲与粟某建立情侣关系,于2020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11日期间,粟某表示自己生活上的资金需求意思后,华某不定期通过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方式向粟某及其女儿转款共计73200元,其中28900元系华某有明确表达情谊向粟某及粟某女儿的转款。两年间,粟某一直未明确答应华某的追求、双方从未建立恋爱关系。因华某在得知粟某与案外人建立恋爱关系后,便以与粟某之间存在732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华某凭微信交易记录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粟某不能举证证明转款缘于其他事由,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扣减华某有明确表达情谊向粟某及粟某女儿微信转款的28900元,剩余款项粟某作为借款本金予以返还。
宣判后,粟某以双方无借贷合意、华某向其转款是认兄妹关系之时的赠与为由提出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转款时双方并无借款意思,一审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关系不当,应予纠正。粟某作为有过感情经历的成年人,在与华某长期的交往中,内心知道华某有与之建立恋爱关系的想法,应当对华某向其转款目的是为建立恋爱关系,具有一般的社会认知能力。现粟某已与案外人建立恋爱关系,华某欲与粟某建立恋爱关系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华某在无稳定收入来源、双方未建立恋爱关系、无任何亲密举动的情形下,请求粟某退还曾经付出的金钱,符合社会一般大众的通常认知。市四中法院认定,对于华某有明确表达情谊向粟某及向粟某女儿的微信转款共计28900元,视为无条件赠与,粟某不应返款;剩余的转账视为以建立恋爱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在未建立恋爱关系的情形下,粟某应当将44300元返还给华某,遂判决:粟某返还给华某44300元。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除应有借款交付行为以外,还应有借款合意,本案中结合证据充分认定华某微信转款目的是为追求粟某与之建立恋爱关系甚至重组家庭,从不具有借款合意角度否定民间借贷关系,避免当事人在追求过程中引发的金钱纠纷,随意以民间借贷为由引发滥诉。
同时在现代生活中,如果将恋爱关系建立作为金钱交易的条件,可能被视作人与人之间感情的物化,这与社会公认的尊重个人情感自由和真诚交往的价值观违背,有违善良风俗。本案中,将追求者的一般转账认定为附条件赠与,规范了追求恋爱关系中不善良人的非正确收益;从善良风俗角度出发,也鼓励和维护基于真诚情感的人际交往,不鼓励将金钱作为建立关系的直接条件,提倡正确婚恋价值观和善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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