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一招!代位执行,从没有可执行财产到全额回款!

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大家好,我们是坤略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

大家好,我们是坤略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即便如今各个法院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去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执行难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大问题,作为执行人,拿到胜诉判决后却发现被执行人的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有对他人的债权,面对这样的债权无从下手?在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也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企业有大量应收账款未收回的情形,而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可以通过查阅被执行企业的财务账册、审计报告、乃至检索该企业的涉诉和涉执行情况以掌握其对外是否享有到期债权。那么,这样的一番操作之后,我们能不能够把被申请人的到期债权执行到位呢?该用什么样的方法呢?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才能执行到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的财产呢?今天坤略律师事务所浅析一二,与大家共同探讨学习。
01什么是代位执行?
代位执行,是指对被执行人具有偿还债务义务的案外第三人,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由法院决定,由案外第三人(即被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承担被执行人法律义务的一种执行制度。
02代位执行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中第七条: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中约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3适用代位执行的条件
从上述规定可以概括出代位执行大致包含如下前提条件:
1、被执行人
不能清偿
对取得执行依据的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只有当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才能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2、被执行人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务。
3、第三人对执行法院送达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不持异议。在代位执行中,履行债务通知书的送达是一个关键的程序,一旦人民法院向次债务人送达履行债务通知书而次债务人不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默认的原则推定该债务成立,因此,笔者认为,履行债务通知书可以视为人民法院的一个确认程序,从而确定具体债权债务关系。
4、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
04作为金融机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如何查找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1、查询方向侧重于查询被执行企业的贷前贷后调查报告(因为贷前贷后的调查报告填写是在被申请人戒备心较轻的情况下填写的,真实性较强),重点关注该企业的关联客户,行业情况、上下游关联企业情况,必要时可实地考察。
2、贷款资料中往往会附上贷款企业的交易背景资料,业务合同以及交易的发票可以作为排查的财产线索(如果你的公司贷前贷后材料中没有这些信息,那么应该考虑调整一下材料收取清单啦);
3、关注企业的财务资料,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大额应收账款益能够通过企业的审计报告得以体现;
4、关注企业的对外诉讼情况,通过检索企业的涉诉信息、失信情况、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等,得以逐户排查到期债权的蛛丝马迹。
05作为个人,应该如何查找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若被执行人为公司则第四点中提到的方法可以参照使用,若被执行人是自然人那么可能更多的需要通过他的亲属、朋友了解被执行人的近况,了解被执行人的近期财产来源等。
综上所述,代位执行制度是现有执行体系下的良好补充,对于稳定民事法律关系,缓解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更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利益的又一利器,更好的执行方式无非就是通过诉讼或执行方式追加承债主体,增加债务偿还的主体,从而使债务被偿还的可能性大幅增加,执行程序中,限制高消费和列失信被执行人只是诸多执行手段中最常用的,更多的方式需要大家共同来探讨、研究。
关于强制执行,如果您有更好、更直接、更有效的方法,欢迎联系我们共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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