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闪婚”“闪离”现象屡见不鲜,彩礼的数额也持续飙高,导致婚姻关系物质化严重。若男女双方在谈婚论嫁过程中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或未共同生活,往往会因彩礼的问题产生很大争议,本文中,笔者将结合自己办理的一个的案件,谈谈有关彩礼返还的问题。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5月,双方按照当地乡俗举办订婚仪式,当日交付被告订婚彩礼人民币128888元,同年9月,双方举行婚礼后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次年春节,原、被告因琐事争吵,随即被告搬离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并表示不会返回家中,后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红包、金器等其他支出无果,继而将李某诉至法院。本案最终判决被告退还90221.6元(彩礼的70%)。(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部分案情及数额也有所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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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彩礼的性质及范围
彩礼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应另一方要求、经中间人(媒人)说和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物,既包括一定数量的金钱,也包括各种物品。
当地无给付彩礼的风俗的,在婚前自愿给付的财物;恋爱中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物(一般表现为未经中间人认可);筹备、举办婚礼中的宴请花费等;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均不属于彩礼。
二、请求彩礼返还的情形及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关于彩礼返还的主体
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宜将彩礼的实际收受人列为共同被告,但一方抗辩彩礼的实际收受人非本人,拒绝返还的,可另案诉讼。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提起婚约财产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以婚约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存在实际给付方和实际收受方为父母时,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或列为共同被告。
四、关于彩礼返还的比例
现有司法解释仅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和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明确规定了应予返还,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第五点中单独阐述。但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和已办理结婚登记确未共同生活是否可以返还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此,笔者通过案例检索湖南地区的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分析如下:
1、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原则上予以全额返还,但由给付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一般酌情扣减10%-20%;
2、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的:按照共同生活的时间的长短,酌情递减,共同生活时间超一年,返还比例一般低于50%;若生育有子女,返还彩礼的比例极低或不予返还;
3、已办理结婚登记,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原则上予以全额返还,并且根据结婚时间的长短酌情扣减;但由于给付彩礼方原因导致的,一般再酌情扣减20%-30%,
4、已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共同生活时间(半年内)返还的比例为50%-70%,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返还的比例酌情递减,对于彩礼数额较大的(一般超10万元),超出的部分返还比例较高。
五、生活困难的认定
生活困难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一般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结合当事人家庭生活实际情况并根据当地村委会或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确定。
结论
司法实践中,一般结合彩礼的金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具有一定自由幅度。
婚约财产之彩礼返还
作者:付忻来源: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

前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闪婚”“闪离”现象屡见不鲜,彩礼的数额也持续飙高,导致婚姻关系物质化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