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寂多年的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近期刊出了一篇报道,题为《刺死辱母者》。该文首发于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热议至今。此案引起了各界的强烈关注,舆论狂潮一浪高过一浪,有人称其为自“孙志刚案件”后,南方报业集团推出的第二案。
一、案件事实
根据该文的介绍,于欢的母亲因欠高利贷无法归还,两人被杜志浩等人拘禁在接待室。期间,杜志浩用脏话辱骂母亲,并脱下裤子当着于欢的面侮辱母亲。后来,有人报警,警察过来询问情况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警察走后,接待室发生骚动,于欢用水果刀进行反抗,造成杜志浩死亡,另有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一审法院认为,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造成严重后果。但因被害人过错在先可从轻处罚,故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笔者查阅了网上公布“辱母案”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媒体报道大体不差,引起关注的一点是,法院查明“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也就是说,警察并非要离开现场,而只是离开接待室到院内了解情况。
二 法律
媒体报道后,法学界也对此事发表了自己的意见。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认为于欢防卫过当应当显著减轻处罚。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邱兴隆认为,本案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对罪名的判断正确。但是,一审法院不认可于欢构成防卫过当欠妥,应该适用防卫过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量刑畸重,应当显著减轻处罚”,这是法学界普遍的声音。但显然,这种判断不足以应对汹涌的民意,民众更倾向于认为,刺死辱母者,天经地义,应构成正当防卫。
造成普通公众与专家意见相左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事实判断,另一个为价值判断。具体而言,有些公众认为的事实是,警察扔下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便离开了现场,于欢无可奈何,只能举刀杀人。另外一些公众则认为,警察并未离开现场,只是到院内了解情况,于欢并非无奈。
这是本案事实层面的争议,但即便是认为警察未离开现场,只是到院内进行调查。公众的态度仍然分成了两派:一派认为既然警察来了,就不应该杀人;另一派则认为,即便警察并未远离,基于当时的情况,于欢完全有理由相信自己与母亲的人身处于危险当中,拿起武器反抗乃是情理之中。这不是故意杀人也不是故意伤害,而应当是正当防卫,见义勇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是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以及防卫手段具有相当性。本案中,杜志浩等人将于欢母子拘禁在接待室,显然属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不法侵害。警察离开时,于欢试图离开现场被对方阻拦,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也并无疑义。满足了这两个条件,于欢至少可以成立防卫过当。至于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则要看于欢采取的防卫手段是否具备相当性。
根据法院的查明,“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阻止,与杜志浩……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持尖刀将……捅伤……,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2时许死亡,严建军、郭彦刚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结合法院认定可知,杜志浩等人并未携带武器,在警察已经赶赴现场的情况下将一人刺死,并造成二人重伤、一人死亡,其防卫已经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因而不是正当防卫,而应构成防卫过当。
三 伦理与法理,以及大陆法系下私力救济的限度
伦理与法理的不同之处在于:伦理关心的是,在现行的道德体系中,我们应该做什么?法理关心的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之下,我们应该做什么?
在母亲受到侮辱之时我们要奋起反击,这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我们总觉得,一个人在受尽屈辱时难以控制,把人打死,并不是什么可以求全责备的事情。相反,如果一个人在母亲受辱时毫无血腥,畏手畏脚,则是不孝的懦夫。况且,我们的文化传统,是“失身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在一个儿子面前脱下裤子凌辱其母亲,可谓东方文化的奇耻大辱。有时候,这比夺取一个人的性命更加痛苦。
在伦理上,于欢举刀手刃仇人的行为,不仅无法苛责,而且血性十足,充满了正能量,他只是败给法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的手段具备相当性。那么,什么样的不法侵害才能使杀人具有相当性?我们的刑法理论将之限缩为对人身造成紧迫危险的不法侵害。这样一来,非法拘禁不符合,凌辱其母也不符合,于欢的杀人之举,怎么也是过当了。
调和伦理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将伦理的要求写入法律,是立法者的工作,法学家对此无能为力,是否赋予公民对凌辱其母行为的无限防卫权,或者对正当理论的相当性进行重新解释,并不是法学家可以完成的,它依赖于一国国民的意志。
值得一提的是,警察的介入对本案定性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大陆法系国家,私力救济被严格限定,这就使得我们对正当防卫中“手段相当性”的理解非常有限。警察一旦介入,往往以为公民完全丧失了实力救济的可能。这种国家主义的潜在危险是,一旦警察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公民将同时失去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换句话说,这个时候我们要么违法,要么等死。
我们看到网上有许多来自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声称于欢如果生在美国,或许就构成正当防卫了。我相信这种可能性,是因为在英美法的判例体系之下,法律并不是冰冷无情的,而是有更多说理与煽情的空间。辩方完全可以声称于欢此举是在受尽凌辱之下的最终反击,是民族血性与良知的体现,法院应该匡扶正义,而非狼狈为奸。
这种煽情,在大陆法系国家是不存在。大陆法系国家一切以成文法至上,一旦规定了某类行为构成犯罪,便无逃脱的可能性。之所以要用成文法,则是因为大陆国家普遍重视国家安全,希望通过法条来控制来规制国民的一切行为。
既然是成文法,那么一切事物都应该有同样的标准。具体到正当防卫,大陆法系的思维是,如果将正当防卫的范围放宽,会有人利用立法的漏洞,作出各种冲动之举。为了防止社会陷入混乱的结果,只能统一严格限制正当防卫的范围,保护国家安全。与此相比,英美法似乎有更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个案的特点对法律进行调整。法律不是僵死的,法官可以综合具体个案的特点做出判决。具体而言,它似乎没有那么担心,如果此时将于欢视为正当防卫者,会有大量的人以感情冲动为由,故意杀人放火,造成混乱。
我这样说,当然不是有意贬损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毕竟它通过法条为一切公民的行为规定了后果,国民可以根据指引生活。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是成文法无可替代的优势。只不过,这样一种指引有时太过统一,未必就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如果说于欢案在美国还有无罪的可能性,在中国的成文法体系中,则几乎不存在。
如果大多数人觉得于欢应该成立(价值判断)正当防卫,大可以将此写入法律,改造我们的刑法理论。只是在大陆法之中,法律一旦修改便具有了稳定性。下次出现一个案件我们觉得正当防卫的限度太宽了,是不是又得回过头来修改法律?这些矛盾,是成文法体系无法躲避的。基于这种情况,我并不反对两大法系的互相借鉴。两者的思维本质上是矛盾的,正因为矛盾才能适应社会现实生活,才能在彼时认定于欢构成正当防卫,又在彼此判决另一个“于欢”防卫过当。
“辱母案”|伦理与法理的冲突与协调
作者:法纳四叔公来源:法纳刑辩

沉寂多年的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近期刊出了一篇报道,题为《刺死辱母者》。该文首发于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热议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