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留学生被害案件”大家并不会觉得陌生,到目前为止发生在国外的“留学生被害案件”不下百起,有美国、英国、澳洲、意大利、韩国、日本等等,要说这其中最令人揪心争议最大的就数2016年11月3日发生在日本的“江歌被害案”此案说简单也简单,因为杀人凶手陈世峰早已伏法;但是复杂就复杂在,这个案件并不是2个人的故事,而是3个人的悲剧,这第三人就是此案的关键证人江歌的室友--刘鑫,她之所以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就在于:在江歌的生命遇到威胁时,她是否躲在房间里,锁上了江歌最后的逃生门?这也是江歌妈妈一直探寻的真相,江歌妈妈在日本庭审结束后召开记者发布会说过:“刘鑫要把她曾经在案卷里体现的内容推翻,你在江歌被害的案件中,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回国后我会和你对簿公堂。”在江歌被害后的711天这天终于来了,在2018年10月15日,江歌妈妈收到了江歌被害案的法律文件,并发文表示,接下来将依法启动对刘鑫的法律诉讼。
案件已经过去两年,诉讼的难度可想而知,但是江歌妈妈的态度依然十分坚决:“回国后,我会和你对簿公堂!”那么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江歌妈妈该如何对刘鑫提起诉讼呢?对此,我所王俊丽律师做了以下解答。
小智:江歌母亲能否在中国起诉刘鑫?
王俊丽律师:如果江歌的妈妈想对刘鑫提起刑事诉讼,依据我国《刑法》第七条关于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除刑事诉讼外,如果想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江歌妈妈无论是提起刑事或民事诉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都是具有管辖权的。
小智:两种诉讼依据的都是哪些法律呢?
王俊丽律师:从刑事角度来说,如果江歌是受到了刘鑫的委托,才出去与陈世峰谈判,那么刘鑫就有义务对于江歌安全负责,若在江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刘鑫没有对其进行施救反而锁门,那么这种行为就要承担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的责任。在这样的前提下,刘鑫是否锁门就成为判断她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点!而此案能对这一问题给出明确答案的三人中,其中江歌已经遇害,陈世峰伏法入狱,而刘鑫自己曾经提到的“日本的门没有办法反锁,从外面轻轻一拉就开了”间接证明自己没有锁门的说法,就有待考证。
从民事角度来说有两种情况,第一,如果刘鑫的说法成立,是江歌自愿出去的,这种情况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属于“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在实施无因管理行为的过程当中,无因管理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受到的损失,应该由受益人来支付和赔偿。第二,如果刘鑫的说法不成立,刘鑫没有明确委托江歌出去谈判,而是间接的表示自己不想出去也不敢出去,从而促使江歌出门与陈世峰谈判,这种情况下,刘鑫与江歌实际仍然是委托关系。在委托他人为自己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当中,受委托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受到的损失,应该由委托人来承担。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此外《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所以,从民事诉讼方面来说,无论是刘鑫委托还是江歌自愿,江歌与陈世峰谈判的过程中生命安全受到侵害,这个损失都应该由刘鑫承担。
小智:江歌妈妈到底会提起哪一方面的诉讼,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消息。无论是哪种方式,这场诉讼都已经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了,这是一场善良之争,是一位母亲寻找公道之旅,如果已经过世的江歌看到母亲的思念、刘鑫的逃避、陈世峰的虚伪,相信她也会为自己的牺牲感到不值吧!希望这个世界上每一份善良都能得到温柔的对待!
711天后,一场关于善良的审判终于来了,江歌妈妈将对刘鑫提起诉讼!
作者:王俊丽来源:良智法律咨询平台

说起“留学生被害案件”大家并不会觉得陌生,到目前为止发生在国外的“留学生被害案件”不下百起,有美国、英国、澳洲、意大利、韩国、日本等等,要说这其中最令人揪心争议最大的就数2016年11月3日发生在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