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不正当婚外情属于严重违纪,合法吗?

来源:公司法探

文章摘要
导 言 近日,浙江温州乐清市一企业发布《关于禁止婚外情和出轨通知》,规定公司已婚员工如有婚外情、出轨、包养小三等不良现象,将做辞退处理。该《通知》一时间冲上热搜。

导 言
近日,浙江温州乐清市一企业发布《关于禁止婚外情和出轨通知》,规定公司已婚员工如有婚外情、出轨、包养小三等不良现象,将做辞退处理。该《通知》一时间冲上热搜。
经公开途径检索,一些案例认为用人单位此举属于合法解除,一起来看看。
0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534号
背 景: World Law Day
陈某谎称离异,通过网上征婚与杨某结识,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后杨某发现受骗,到陈某任职中学找其理论。学校经校务会讨论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了陈某。
裁判理由: World Law Day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陈某身为教师,本应严于律己,躬身垂范,但陈某一方面对外自认已有妻子和女儿,另一方面又与杨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婚姻家庭道德及教师职业道德,亦严重违反了《聘用合同书》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学校基于上述事实开除陈某合法。
0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59772号
背 景: World Law Day
赵某在其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导致意外怀孕并生女,公司以赵某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理由: World Law Day
赵某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应恪守婚姻中的忠诚原则,赵某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赵某作为公司高级副总裁,应熟悉并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明确约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违反社会公德的可以撤职。公司属于合法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0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1140号
背 景: World Law Day
2012年底,特种押运员曹某与已婚女子朱某开始同居。后朱某发现曹某已婚,双方多次发生争执。2013年6月,双方在曹某公司门口因感情问题发生打斗,被民警带回所内调解。
裁判理由: World Law Day
双方在公司门口发生冲突打斗,已经影响到公司从事的特殊押运工作的安全性。作为从事特种押运工作的曹某在日常生活中未能审慎注意行为细节、谨慎交友,妥善处理感情纠纷,以致屡次发生扰乱社会秩序、工作秩序事件,对此曹某理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公司与曹某签订的《签订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告知书》第八条明确规定:“违反社会公德,个人行为在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曹某签收了该《告知书》,表明其明确知晓该告知书内容,公司可依据《告知书》对员工实施管理,曹某应遵守执行,如违反上述规定,亦应承担相应后果。公司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合同,有制度性规定,并履行了征求工会意见的程序性义务,系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正当行为,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04、结束
前述认定为合法解除的案例中,“用人单位”均属于较特别的主体,如学校、央企子公司、特种守押保安公司等。解除劳动关系是最严厉的处分方式,普通公司能否将“婚外情”规定为严重违纪、做辞退处理,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
同时,虽然婚姻家庭道德属于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规范,司法裁审部门不应与之违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制度设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前置条件,不排除增加处罚难度的可能(不良影响无法量化),导致增加败诉几率。因此,各用人单位若拟设定类似的制度条款,仍需审慎考虑。
此外,公职人员较为特殊,其婚外情的处罚有明确法规依据。当事人可能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依据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例》);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依据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不同程度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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