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重庆54起停窝工损失案,揭示承包方获得赔偿的关键

来源:平行线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停窝工损失是指承包方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设计方或发包方原因导致无法施工或无法正常施工所产生的损失,主要包括在停窝工期间的现场机械停滞费、现场工人的工资及周转材料的维护费等。

停窝工损失是指承包方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设计方或发包方原因导致无法施工或无法正常施工所产生的损失,主要包括在停窝工期间的现场机械停滞费、现场工人的工资及周转材料的维护费等。
经检索重庆地区近年来涉停、窝工损失的相关案件,我们发现,虽然案件数量不多,但争议往往较大,且对主张停、窝工损失一方收集、举示证据的要求较高。
本文尝试对重庆地区近年停、窝工损失的案件在责任划分、损失金额认定、承包人败诉原因等方面进行归纳,以期对同行代理案件、提醒当事人注意事项提供参考。
1、3个数据看停窝工损失案件概况
①停、窝工损失的案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分布
根据数据可知,涉及停、窝工损失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其次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表明承、发包之间发生停、窝工损失争议的可能性较大,与建工领域工程款纠纷常发的状态吻合。

②停、窝工损失纠纷案件的标的额较高
从数据可知,涉及停、窝工损失的案件,涉诉标的额主要集中在100万以上,超1000万以上的大标的额的案件数量也较多,标的额呈现分层状态,与工程实际情况以及停、窝工的事实密切相关。

③停、窝工损失的案件在审理程序上的分布情况
从数据可知,涉及停、窝工损失的案件,审理程序上集中在一审阶段,从案件数量上看,当事方不服一审判决,进入二审的概率接近50%,说明当事方争议较大,诉讼周期也较长。

2、法院划分责任考察了这5个因素
涉及停、窝工损失的案件,法院通常从以下五个因素综合考虑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责任划分:
第一,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场施工前,应移交符合施工条件的场地,否则应承担承包人进场后人员设备闲置的损失。
(2019)渝民再126号判决书认为,业主方要求施工方进场施工,应当移交符合施工条件的现场,因业主方的原因导致施工方进场后不能正常施工,其现场管理人员及设备存在闲置的情况,该部分损失系业主方履约行为不当导致,应由业主方承担。
同时,施工方进场后对施工现场的情况应当知晓,在不能正常施工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减少现场管理人员等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对扩大部分的损失由其自身承担。
第二,建设单位调整施工任务导致暂缓施工,是停工、窝工的主要原因,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施工,也存在过错,遂按各自过错担责。
(2017)渝05民初922号判决书认为,因造成中途停工、窝工的主要原因系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了《关于调整施工任务的函》,明确要求施工单位暂缓施工,由此产生的停工、窝工损失应由建设单位负担;但施工单位在行政部门发现其没有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责令其停止施工的情况下,继续施工,其对行政机关责令其停工后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也有一定的责任。
二审(2019)渝民终2177号判决书也确认“在案涉工程缺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纸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建设单位予以接受,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遂酌情判决当事方承担损失的责任比例。
第三,各方就是否撤场协商未定的情况下,承包人主张停工损失有据可循,但承包人负有减损义务,不能放任自身损失扩大,否则也应担责。
(2018)渝民初145号判决书认为,“案涉各方一直就是否继续合作、继续施工、是否撤场等问题在进行积极协商,中建二局主张停工损失应予支持,但作为专业的施工企业,在收到发包方两次发函催告后,在未就撤场及计算停工损失的问题取得发包方的书面承诺情况下未能及时撤场减小自身损失,亦存在一定过错”,遂酌情认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承担50%的停工损失。”
因此,作为承包人,在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合同遭遇履行障碍、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无法继续进行施工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而不是将大量人员、设备继续停留在现场,否则停工损失无法得到完全地支持。
(2019)渝民终1361号以及(2020)渝0109民初8246号判决书持相同观点。
第四,承包人从发包人处获得了其他的补偿款,弥补了其损失,法院会将其纳入综合考虑因素。
(2019)渝民终1361号判决书认为,“结合案涉工程实际完工工期超过合同约定工期较长,工期延误原因系发包方所致,双方同意协商赔偿损失前承包方有一定的减损义务,承包方另通过工程价款获取了人工费上涨补偿等因素“,遂按发包方应承担工期延误责任的时长占超过合同约定工期总延误时长的比例,参考鉴定超过合同约定工期的总延误损失,酌定认定了发包方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五,承包人采取的抗辩行动应当和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对等,且应当及时行使抗辩权,承包人不能以发包人未按时退还履约保证金为由停止履行施工义务。
(2021)渝04民终791号判决书认为,“即便发包方未如期退还履约保证金违反了施工合同的约定,但在该发包方付足首期进度款即履行了自己的主要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承包方也不能以此为由停止履行自己的主要合同义务即施工义务;况且,承包方无据证明以此为由及时向发包方提出过停止施工或者拒绝其施工要求以行使法定抗辩权的事实。”
因此,法院认定承包人在发包人于合同约定时间前付足首期进度款后仍停止施工的行为构成违约,其无权就该违约期间的停工损失主张赔偿。
3、3点依据认定停工、窝工损失金额
停工、窝工损失的金额如何认定,通常又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从检索的案例来看,法院认定损失金额通常从以下方面考虑:
①损失赔偿确认单
(2018)渝民初145号判决书认定,依据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多份《停工损失赔偿确认单》,且鉴定机构据此计算出停工损失的具体金额,遂采纳了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判决发包方对承包方承担对应的停工损失赔偿责任。
实践中,如当事方对停、窝工损失进行过确认,且有相应依据,法院通常会参照进行认定。
②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通过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来确定停、窝工损失,是常见的做法,鉴定中往往出现因鉴定检材不足,导致无法出具鉴定意见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提醒引起重视。
(2019)渝民终2177号(2019)渝民终1361号以及(2020)渝0116民初11199号案件中,均是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的损失金额。
③必要设备在停工期间的折旧损失,承包方可进行主张
(2021)渝04民终791号判决书认为,“沈阳市政公司为案涉工程施工配置的施工设备混凝土运输泵车及搅拌车在停工期间将产生折旧费损失,在福冠投资公司未向沈阳市政公司明确自己将确定性地履行支付工程进度款义务以满足复工条件的期间的情况下,该损失不属于沈阳市政公司因履行法定减损义务而可避免的损失。因此,本院对福冠投资公司主张免予赔偿该损失的主张,不予采纳。”
折旧费用的主张,在停、窝工损失案件中相对较少,通过以上案例,说明该项费用有得到法院支持的空间。我们认为,其关键是要说服裁判者对折旧费用的认可。
4、法院不支持停、窝工损失的7种情形
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停工、窝工损失都能得到相应的赔偿,以下七种情形通常会导致停工、窝工损失未得到支持:
第一,缺乏相关佐证资料,导致无法鉴定具体停工损失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021)渝04民终1690号判决书认为,“重庆西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报告,因灏盛公司无佐证资料,故对于停工损失,无法鉴定。......综上,在停工损失无法鉴定的情况下,灏盛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灏盛公司主张的停工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020)渝01民终6321号判决书持相同观点。因此,作为施工方,应及时固定、保留停工复工书面通知、现场机械停置台班数量、生产工人停工工日数量等证明材料,以便作为后期主张相关损失的依据。
此外,(2019)渝05民初4753号判决书中,塔吊租赁费、人工费等损失,也因为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人工费的损失,导致无法鉴定,由承包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二,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发送书面的索赔报告书,否则不被支持。
(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058号判决书认为,“承包方虽举示了大量往来函件以证实发包方存在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但其未能举示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向发包方索赔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故对承包方主张的停窝工损失,不予支持。”
(2020)渝0102民初6730号以及(2020)渝0235民初3498号判决书均持相同观点。
因此,在施工合同约定了索赔方式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向发包人、监理单位等发送书面的索赔报告,并附上损失构成的依据。
第三,在已经结算且未约定停工损失的情况下,另行主张停工损失缺乏依据。
(2020)渝民终479号判决书认为,“案涉工程款已经通过《三方协议》结算,且在结算时,双方并未约定存在停工损失赔偿,系双方对合同权利的处分。重钢建设公司亦未举证证实协议签订后,双方对停工损失赔偿另有合意,故重钢建设集团在工程结算后,又依据施工合同主张停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施工合同约定互不追究工期延误的责任,虽后期进行了变更约定,但该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未变更,承包人不能主张相应的停工损失。
(2019)渝民终1361号判决书认为,“至2014年1月18日签订《交房协议》,双方仍有分歧,表示要继续协商,协商不成则提交司法裁决。因此,双方就如何赔偿工期延误损失未协商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据此,应推定双方未变更《三方协议》中的工期延期及免责约定。俊峰公司应就双方未约定免责部分的延误损失承担责任。”
因此,工期延误的停工损失,应当明确约定损失的构成和损失的计算方法。若只约定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可能被视为约定不明,在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对工期延误的损失不进行赔偿的情况下,主张停工损失有不被支持的风险。
第五,仅有发包人项目部盖章的函件和统计表,未能举证损失产生的依据的,主张停、窝工损失可能不被支持。
(2021)渝03民终123号判决书认为,“承包方主张的停窝工损失金额依据为加盖有项目部资料专用章的工作联系函以及相关联系函的统计表,但未提交损失产生的依据,例如有关损失支付凭据、施工日志、监理的确认等。由于工作联系函是承包方单方制作,其载明的损失金额双方并未予以确认,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又没有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发包方项目经理或者发包方未予回复的行为,不能推定为法律上的默认。”
因此,提示承包人,并非拿到了一份盖有项目部印章的确认损失的函,主张停、窝工的损失就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依然会审查是否有产生损失的依据。
第六,因特殊地理位置、气候条件达不到施工要求推迟施工,并非可归责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停工,发包人对停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2)渝04民终229号判决书认为,“对非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人员机具损失,该费用的产生虽然客观真实,但其产生的原因基于特殊地理位置、不利的气候造成的窝工损失,虽然发包方认可因特殊天气原因导致停工及停工的天数,但其并未认可该费用应由其承担,该损失不应归责于发包方。”
第七,承包人伪造资料,将被苛以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影响有关损失的主张。
(2022)渝0151民再4号判决书认为,“因承包方原审中主张农民工工资的证据系伪造,故对于承包方应当苛以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因无法举证证明的,应驳回其有关的诉讼请求。“提醒承包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损失的存在。
综上,停、窝工损失纠纷案件,因影响法院认定事实和划分责任的因素较多,当事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格外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对于承包人,这是获得停、窝工损失赔偿的基础。与此同时,该类案件也考验当事方对证据的合理组织和运用,对于承包人,这是获得停、窝工损失赔偿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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