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腾讯·大燕网
《你以为不扶老太就没事了?老太还可以来扶你》,这是“腾讯·大燕网”2017年10月25日报道某新闻时采用的标题。
这个标题实在太抢眼了!它带有明显的倾向性,老人标签化、妖魔化,让人觉得它就是“救助老人反被讹”事件的升级版。
评论一个事件,应该尽可能地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但我们基本上只能从网上获取相关信息。即便如此,但从不同的网站获取信息也会有差异。一般而言,权威网站、官方网站的信息较为准确,但也不是绝对的。因此,我特地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搜到了与此事件相关的一份裁定书和两份判决书,分别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30911号民事裁定书、(2017)京0102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京0102民初14283号民事判决书。
事件经过:
从最后一份判决书内容可知:事件发生在2016年7月27日11时26分许,70岁老人孙嘉银在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廉美超市)白纸坊店购物后,搭乘下行扶梯准备离开时,恰逢李连雨及其孙女乘坐上行扶梯时摔倒,孙嘉银见状又返回,在扶梯入口处搀扶跌倒的李连雨。这期间,孙嘉银跌坐在地受伤不起。
事发后,李连雨之子刘楠报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白纸坊派出所接处警记录内容为:“经民警到现场了解,报警人带其小孙女到超市上楼梯时,不小心摔了一跤,一老太太(指孙嘉银)帮忙扶起来的时候不慎把腰扭了,民警告知双方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诉讼。”
(2016)京0102民初30911号民事裁定书
2016年7月27日至同年8月4日,孙嘉银在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住院治疗8天。2016年11月17日,原告孙嘉银起诉被告美廉美超市白纸坊店,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017)京0102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
2017年1月3日,原告孙嘉银起诉被告美廉美超市。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了事发时监控录像。录像记载了原告受伤的过程,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事发时该电梯并未发生故障。据此,法院认为,在法律层面,原告主张赔偿,于法无据,法院无法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法院亦提示被告,顾客受伤后,企业基于社会责任,应尽快将患者送医救治,以免延误抢救时间。
(2017)京0102民初14283号民事判决书
随后,原告孙嘉银起诉二被告李连雨和美廉美超市。庭审中,原告提供了接处警记录、住院病案、出院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护理费发票、交通费票据、误工证明、(2017)京0102民初第4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法院依申请调取了监控录像。
重点来了:法院认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李连雨及其孙女摔倒后,孙嘉银未考虑自身年事已高,不顾个人安危,为防止更大的侵害发生,立即上前予以救助,其品行值得称赞及肯定。孙嘉银在搀扶李连雨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李连雨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之前,孙嘉银曾起诉美廉美超市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本院已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孙嘉银仍要求美廉美超市承担赔偿责任,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李连雨赔偿原告孙嘉银医疗费15652.19元、护理费4700元、交通费10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医疗费和营养费请求,部分支持了原告的护理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被告美廉美超市不承担责任。
我们先看看《侵权责任法》是怎么规定的。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在这里,重点是第二十三条,而且《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也有内容一致的规定。本案中,李连雨乘坐上行扶梯时摔倒,监控显示,事发时该电梯并未发生故障。也就是说,本案中李连雨摔倒并没有侵权人,是李连雨自己摔倒的。那么,孙嘉银因救助李连雨而受到损害,就无法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孙嘉银请求受益人李连雨补偿,则法院应支持适当补偿。何为适当?法院可依据救助作用的大小,救助人受到伤害的程度,甚至被救助人的经济条件,都是可以考虑的因素,在救助人受到损害数额的范围内,酌情确定补偿数额,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但法院在判决中,使用的是“赔偿”一词,而不是“补偿”。既然是赔偿,而本案又不属于特殊侵权,那被告李连雨就应该对原告孙嘉银的人身受到伤害有“过错”,才须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从监控录像应该完全可以看到,李连雨有没有故意推到孙嘉银,以及李连雨有没有因为过失而导致孙嘉银摔倒。如果都没有,那么孙嘉银在救助李连雨的过程中摔倒,则属于意外事故,或者是孙嘉银自身原因(比如说年纪大了行动不便)造成的。如果有,那就应该在判决书中说清楚。
很显然,本案属于一般侵权法律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如李连雨对孙嘉银人身受到伤害一事没有过错,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孙嘉银不顾自己年事已高和个人安危而帮助他人的行为,无疑是值得肯定和称赞的(在此也善意提醒老人们在帮助他人时要量力而行并注意自身安全)。因此,再说一遍,如果孙嘉银请求受益人李连雨适当补偿,则能得到法院支持。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就是这样。
但在法院的判决书上,李连雨对孙嘉银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中,只有简单的一句话:“孙嘉银在搀扶李连雨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李连雨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样就说清楚了吗?论证充分了吗?这样的判决,如何能让人信服?
另一方面,我们的媒体不能为了博眼球、为了点击量而夸大其词,制造社会舆论,人为拉低社会道德水平。本案中,孙嘉银老人帮助他人的行为,绝不是因为现在老人摔倒了都没人去扶而无法再讹他人所出现的升级版。难道现在的老人都有这么坏吗?你不来扶我,那我就来扶你吧,然后再讹上一笔。也许不是老人们都有这么坏,而是媒体的良心坏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