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规则使用者更好的理解适用规则,北仲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北仲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推送《新规则》释义,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第四十九条部分裁决和中间裁决
(一)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经仲裁庭同意时,仲裁庭可以在最终裁决作出前,就当事人的某些请求事项作出部分裁决。
(二)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经仲裁庭同意时,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争议的程序问题或者实体问题作出中间裁决。
(三)当事人应当履行部分裁决或中间裁决,不履行部分裁决或者中间裁决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和最终裁决的作出。
【释义】本条是关于部分裁决与中间裁决的规定。
部分裁决在理解上相对比较容易,针对当事人的部分请求事项作出的裁决就是部分裁决。第一款规定了仲裁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出部分裁决,一是仲裁庭认为必要,即仲裁庭可以主动决定作出部分裁决;二是当事人申请经仲裁庭同意。仲裁庭决定是否作出部分裁决的实质性考量因素主要包括:(1)是否已经查明部分事实并可以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对部分仲裁请求作出裁决;(2)是否查明案件剩余部分事实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3)是否查实全部事实后再针对全部请求进行裁决会导致当事人利益由于时间的拖延产生较大损害或者对一方当事人出现明显的不公平;(4)其他有关因素。由于部分裁决是仲裁庭针对当事人的部分请求作出的裁决,因此部分裁决与最终裁决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部分裁决。也正因如此,仲裁庭在作出部分裁决时,会比较慎重,需要在完全确认未查明的事实及后续的审理过程不会对部分裁决的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下,才会作出部分裁决。
相对于部分裁决而言,中间裁决的概念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一些争议。有鉴于此,本条第二款中并未直接对中间裁决进行定义,而只是明确仲裁庭可以针对当事人争议的程序问题或者实体问题作出中间裁决。一般而言,中间裁决要解决或明确的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往往在案件审理中具有关键的作用,或者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走向,或者决定着当事人请求或抗辩的基础。例如关于合同效力问题的争议,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对于当事人的后续主张影响巨大,此时为了避免当事人在对合同效力认识不同的情况下阐述各自意见,导致案件审理陷入僵局,同时也避免直到最终裁决才对这个问题发表意见对当事人造成突袭,仲裁庭便会考虑作出中间裁决。
第三款明确了当事人应当履行部分裁决或中间裁决,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不会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和最终裁决的作出。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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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释义第四十九条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