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诉法律服务中经常需要律师认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判断公司是否能够稳定运行以及判断公司关联方、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多项重大问题。目前涉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法律条款分布在各个实体法中,只有熟练运用相关规定,才能作出专业的法律判断。
一 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1.《公司法》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公司法》二百一十七条第三款: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14〕378号)》18.1条第六款: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8.1条贷款七款: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二条: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二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14〕378号)》18.1条第七款: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8.1条贷款八款:控制: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可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状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
(1)股东名册中显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2)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行使一个公司的表决权多于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能够行使的表决权;
(3)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笔者认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通过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或者同时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
在实务中判断是否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除投资者对公司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分析:
(1)其对股东大会的影响情况;
(2)其对董事会的影响情况;
(3)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
(4)公司股权架构分散情况;
(5)公司股东之间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人;
(6)其他可以影响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决策的情况。
三 共同实际控制人认定
1一致行动关系下认定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因素:
(1)各方都能够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且股份总数始终保持在50%以上;
(2)各方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重大事项保持一致行动。通常表现为各方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共同决策以及出现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的处理途径。
2近亲属关系下认定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家族企业在国内十分常见,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家族企业引入外部投资者等情况不断增多,此类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认定就需要将近亲属关系考虑在内。如认定夫妻、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对于家庭成员如夫妻、父母子女被认定为共同实际人,一致行动安排的协议并不是必需的,这是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天然具备一种“公信力”,使投资者相信其在对公司的共同控制中不会出现重大问题。
3事实的一致行动而认定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在一些公司当中,各股东之间并无家庭成员关系,也无一致行动协议,但实务中也有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只要满足由多人共同实际控制公司,并事实上保持了一致行动,均可以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认定基于事实的一致行动而产生的共同实际控制人,除了控制权,还需要说明“共同控制”。律师应当充分列举证据说明各方在过往共同控制公司的事实,以证明其在过往确实保持了一致行动从而实现共同控制。这其中的事实包括:
(1)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表决时各方的意见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存在过意见不一致的情形;
(2)在董事提名、高管任命上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存在过重大分歧;
(3)各方在公司管理层的任职情况,在公司管理过程中的分工情况,是否保证了各方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决策上都能够保持一致,不存在重大分歧等等。
四 特殊实际控制人
除上述各种实际控制人为,我国还存在部分特殊类型的实际控制人,包括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大学、研究院所、职工持股会、集体所有制企业、村民委员会等等。一旦认定此类特殊实际控制人,则要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收集相关文件资料证明其持股情况的合法合规性。
五 问题探讨
下面是X公司的股权结构,请各位同行判断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认定依据?
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规定
作者:范洪嘉薇来源:智仁律师

在非诉法律服务中经常需要律师认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判断公司是否能够稳定运行以及判断公司关联方、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多项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