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及后果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法律指南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已成为广大民众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法律指南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已成为广大民众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一方面借贷需求大,另一方面民间游资多,民间借贷也逐渐从基于生活消费性需求和简单的生产性需求而产生的借贷逐步转向了投资经营性借贷,即产生了一批职业放贷人,为针对当前职业放贷高发等实际情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多部门,根据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等特征,结合各地实际,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对职业放贷人进行重点管理。
一、 具有什么条件会被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
总体来看普通公民想要被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的“门槛”可不低。
要被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首先是看案件总量,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
其次是看频率,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
最后看金额,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
简而言之,但凡满足上述任一情况。就会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二、例外规定
当然为了规避上述条款的限制,许多职业放贷人也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放贷,在满足下列情况两项以上,即便案件数案件总数、频率只有上述一半以上的经法院认定也可以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第一、借条为统一格式的。第二、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第三、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第四、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第五、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三、 后果
最显著的是法院在涉及职业放贷人案件审理过程中会加强对证据和事实的审查,这就给证据做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大了败诉的风险。此外执行手段也进行了限制,法院对涉及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会慎用拘留、罚款、布控、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等措施,也就是说执行力度大大下降,想要要回钱的成本大大增加,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本金与利息已经执行到位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还会向税务部门通报,由税务部门依法对职业放贷人征税。
这三重措施下来职业放贷人不仅不能达到借此谋取利益的效果,甚至还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连本金都收不回来。
四、总结
总而言之,民间借贷不简单,法律知识很重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奉劝要远离职业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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