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规则使用者更好的理解适用规则,北仲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北仲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推送《新规则》释义,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第十一条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反请求申请书。逾期提交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二)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逾期提出的反请求时,应当考虑反请求与本请求合并审理的必要性、逾期提出的时间、是否会造成程序的不必要拖延以及其他有关因素。
(三)反请求的提出和受理参照本规则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四)自受理反请求申请之日起10日内,本会将反请求答辩通知连同反请求申请书及其附件发送申请人。
(五)申请人按照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答辩书。
(六)本规则对反请求的其他事项未作出规定的,参照本规则关于仲裁请求的相关规定办理。
【释义】本条是有关仲裁反请求的相关规定。
反请求,类似于诉讼中的“反诉”,即在仲裁程序进行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同仲裁请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牵连的独立的请求。同答辩一样,反请求是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用以保障其利益的重要手段。
第一款规定了反请求的提出形式、时限以及逾期提出反请求情况下,有权决定是否受理的主体。从形式要求看,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即提交反请求申请书的形式提出;从时限上看,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时间要求与提交答辩材料的时间要求是相同的,均为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限,仲裁庭组成前要由北仲来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要由仲裁庭来决定是否受理。
第二款规定了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作出是否受理逾期提出的反请求决定时要考虑的因素。现行规则中并无这一内容,虽然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在作出相关决定时必然基于一定的考虑因素,但是这些因素并不为当事人所了解。因此,为了提升程序透明度、增强当事人的预期,此次《新规则》明确了这些考虑因素,具体包括:(1)反请求同本请求合并审理的必要性,即本请求和反请求是否必须在同案中一并审理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请求是主张尚欠的工程款,反请求是要求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这种情况下,即使反请求成立也并不构成对本请求的直接抵消,所以分开审理并不必然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2)逾期提出反请求的时间。如果提出反请求的时间过分迟延,比如在仲裁审理程序基本进行完毕,即将作出裁决前提出反请求,这种情况下受理反请求,可能会对申请人的程序权利甚至实体权利造成不利影响,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也可能得不到受理。(3)是否会造成程序的不必要拖延。有些情况下,本请求事项双方争议不大,但是针对反请求可能在事实或证据方面均有较大分歧,这种情况下受理反请求可能造成整个仲裁程序时间过分延长,有损申请人的程序利益和仲裁程序的效益,另案处理可能更符合效率原则。(4)其他有关因素。除以上明确列明的因素以外,考虑到实践中的各种复杂情况,规则最后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以便赋予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的权利。总之,是否受理逾期提出的反请求,需要北仲和仲裁庭以上述要素为基本考量点,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分析作出相应决定。
第三款规定了反请求提出和受理的流程和要素,具体可以参照“仲裁申请“和“受理”部分的相应规定(详见《新规则》释义第七条、第八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便是在规则规定的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反请求,相关反请求也不是必然会得到受理。同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北仲对仲裁申请的审查和要求一样,反请求也要经过北仲的形式审查,包括反请求申请书的形式是否规范、反请求内容是否明确、具体等,同时也要按照北仲的规定交纳反请求仲裁费用。
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了反请求受理之后的程序,同本请求受理之后相类似,北仲需要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及其附件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则需要按照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提交反请求的答辩书。这里体现了规则对双方程序权利的对等保护。
第六款为兜底条款,明确了凡本规则对反请求未规定的事项,则可以参照本请求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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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释义第十一条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