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些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社会各界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有纠纷找法院的想法深入人心。但同时,法院的业务量也就随之陡然增加。故,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追求案卷量的基础上,也越发地重视效率,越来越多法律关系简单、关联性比较大的案件开始合并审理。一般情况下,合并审理案件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诸多原告一个被告的案件合并审理,该种情况下,不但不会侵害诸多原告的合法权益,反而能加快案件推进,因此很少会有反对意见;另一种则是一个原告诸多被告的案件合并审理,该种情况下,鉴于多个被告被聚集在一个案件之下,所以案件进程各方同步,哪怕其中一方当事人先行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也无法结束掉这个有自身的案子,必须等待所有被告都履行完义务或者原告撤诉。才视作完结。当下司法诉讼信息都是公示的,因此一旦染上官司的法人或者个人,案件量的多少及能否及时解决掉是很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生产经营生活的,因为自身该案无法结束而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也是比较常见需要避免的,于是作为其中一方被告在和其他被告被合并审理时如何持反对意见并如何做呢。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实务情况
一般情况之下案件合并审理不会对各方的诉讼权产生不利影响,不同诉讼标的的当事人之间,诉讼行为相对独立互不影响,这种模式被称为普通的共同诉讼,该模式下,由于不同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同时法院也会明确告知各方诉讼参与人如不同意与其他案件合并审理,可以在法院指定的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反对意见,并在法院指定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的合并审理案件异议书。
常见法定事由
01、虽然一方被告迫切想要结束自身的案件,即便该当事人案件标的或相关义务哪怕已经履行完毕,但只要合并为整体的案件并未完结,银行金融等诸多相关系统中各方依然会被显示存在未完结案件,对商业金融融资就会产生不利影响。此外随着司法实践的推动,现在国内外诸多企业商事行动在进行很多商业合作时都会关注对方法人及核心高管涉及到的司法诉讼情况,如有未完结案件也确系会对今后的商事活动产生诸多不利影响。
02、 一方被告明确表态不愿意合并审理。该点也正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本身合并审理就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如一方不同意即应当裁定不予合并审理。
实务技巧:如何应对诸多被告案件合并审理的情况
作者:冯亮来源:红邦律师事务所

引言 近些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社会各界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有纠纷找法院的想法深入人心。但同时,法院的业务量也就随之陡然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