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营销”到底算不算诈骗?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曾几何时,几乎每个上街买菜的老年人在菜市场门口都会收到各种各样的宣传单,大致的内容是,某月某日在某宾馆,有大型促销活动,到场的老年人都会得到一份精致礼品,并且免费为老年人进行体检,这种保健品的营销铺天

曾几何时,几乎每个上街买菜的老年人在菜市场门口都会收到各种各样的宣传单,大致的内容是,某月某日在某宾馆,有大型促销活动,到场的老年人都会得到一份精致礼品,并且免费为老年人进行体检,这种保健品的营销铺天盖地,几乎到场的每个老年人都买了很多很多的保健品。
会议营销的前身为活动营销,也就是室内活动营销。由于老年人有大量的时间,退休金也相对充裕,对健康最为渴望,情感上也需要陪伴,所以老年人自然而然的成为会议营销的目标客户。
会议营销产品的利润是非常高的,因为会议营销的投入也非常大的,租场地、发传单、积攒客户、进产品、雇主持人、雇讲师、送礼品、演出抽奖等等,有的还包餐饮、送旅游。所以一场会议营销如果销售不好,往往是亏损的。
那么,以会议营销的方式销售“净水机”呢?近两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骗子”,以讲座、虚假宣传,免费赠送小礼品等方式,诱骗老年人以离奇高价购买净水器。这个以销售净水器的团队,下设多个分部,其中包含总监、经理、讲师、销售、财务等职位。团队开展派发传单、收集信息、组织会场、免费体检、讲师宣讲、维持秩序、抽奖环节、销售产品、赠送奖品、上门安装等活动,并利用老年人易受骗的特点,虚构净水器的功效,让老年人高价购买其所搭售的净水器滤芯。
那么“会议营销”到底算不算诈骗?
分析一下,这里面可能触犯的行政法规、法律有:
1、【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3、【虚假广告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5、【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从法律层面,笔者认为通过“会议营销”,夸大宣传,销售高利润产品,并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夸大功效应当构成虚假广告而非诈骗;
产品具有基础功能,只是在功效上夸大宣传,那么不应当构成诈骗;如果涉案净水器属于合格产品,具备净水器应有的过滤功能,产品有卫生许可证、商标权证、质检报告、经销商授权书等,能够证实系合格产品,那么净水器就具有了产品的本质属性,仅在功效上进行欺诈时,就不应当构成诈骗。
销售现场往往会用墨水进行过滤实验,没有采取任何欺骗的手段,过滤后的水也能够饮用。实物拆解后,净水器本体内部也有PP棉滤芯、颗粒椰壳活性碳滤芯、烧结椰壳活性碳滤芯、复合滤芯、磁化滤芯等,另外还有单独的滤芯耗材。机器和滤芯跟我们在网上有售的其他净水产品是一致的。销售的净水器,与市售同类产品不存在本质区别,属于合格产品,这一基本事实,是区别于其他借销售之名、行诈骗之实案件的最大之处。正如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宣传单上写着有楼顶泳池,交付后发现没有不构成诈骗;某品牌衣服印有明星签名,结果是伪造签名不构成诈骗;养殖黄鱼冒充野生黄鱼卖不构成诈骗一样,核心就在于有交易的实质内容。
不可否认的是,“会议营销”在销售过程中确实采用了诸如让讲师冒充厂方技术人员或医院专家,吹嘘长期饮用过滤水能预防和治疗老年人三高等虚假宣传手法。但关键在于:背离事实的欺诈行为同样存在于民事欺诈、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药罪、虚假广告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当中,有欺诈不等于一定是诈骗。销售型诈骗与其他销售型犯罪之间的核心界限在于:前者并非以销售产品为根本目的,而是通过销售的外衣直接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财,后者则是借助非法手段来实现销售目的,从中赚取商品利润。换言之,诈骗是以销售为名行诈骗之实,那么产品通常不具有宣称的本质属性并由此造成被害人错误认识,比如将山药当人参卖,将手机模型当真机卖。而仅仅是冒充专家、夸大功效,不构成诈骗,如果构成诈骗那么几乎所有产品的销售都构成了诈骗,因为每个产品在销售过程中都有或多或少夸大宣传的痕迹,3·15中的产品,销售淀粉肠、梅菜扣肉、假鸭血是不是都构成诈骗呢?显然不是。农夫山泉的水如果有一滴不是来自于天然,是不是就构成诈骗呢?也当然不是。
二、以高利润作为认定诈骗的依据,于法无据;
产品价值包含生产成本、物流成本、营销成本、合理利润在内的市场价格,而不仅仅是生产成本。道理很简单,被害人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以生产成本取得该商品。比如天价月饼,可能月饼本身的生产成本极低,但在包装及广告上花费巨大,你必须以用户在通常情况下获取同类产品需要支付的合理对价来加以判断。因此,本案公诉机关将300多元的成本价与实际销售价3000多元作对比,得出的结论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首先,正如前文所讲,会议营销的成本是非常高的,从开始派发传单、收集信息开始,还要租赁会场、进行免费体检、雇佣讲师宣讲、现场维持秩序、抽奖环节、赠送奖品、销售后上门安装等等,一场会议营销,来的客户少的几个人,多的几十个人,一场会议营销收入几万元,前前后后的投入也不少,毛利润其实是很低的。
很多暴利程度远超净水机的案件也并未定性为诈骗。如(2021)赣05刑终10号中的“英国卫裤”进价6-8元,销售价198元;
(2020)川1702刑初97号的“五蛇苗草酒”进价20元/瓶,销售价580元/瓶;
穆某某、韦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虚假广告案,进价180元两盒的“珍生胶囊”,售价3680元;
乐清检察院〔2020〕107号不起诉案,欧向晖、金某某诱使老人以14000元的价格购买原价仅1400元的康复仪等。这些案例的基本事实与本案类似,均是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销售保健品、理疗器械,有的虽以诈骗罪立案,但最终认定的罪名都是虚假广告罪。
法的“安定性”基本原则要求同类案件结果应当保持一致,即使国家在特定时期出台某类专项严打政策,也不能动摇法的安定性。不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尤其在两罪法定刑相差如此之大的情况下,就无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然,自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也有的判例认定是诈骗罪。2024年1月,温州警方通过持续研判追踪,多警种部门合成作战,成功打掉一个以免费安装净水器为由,专门诈骗老年人的犯罪团伙。最终,平阳人民法院判决,主犯钟某以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李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但笔者认为这种专项打击不能突破法律的合理解释。
综上,笔者的结论是:会议营销的只是选取了“暴利”产品,将销售目标范围锁定在对健康较为关注且对商品价格缺乏辨别力的老年人群体,通过一些营销手法来增加销售量,从而“赚取”产品的高利润,因此与诈骗存在显著区别,但其为了达到销售目的而实施的虚假宣传手段仍然构成虚假广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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