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引祸端,责任究竟由谁担?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好意同乘”就是我们日常所称的“搭便车”“无偿搭车”,是指非营运性车辆的驾驶人,不以牟利为目的,邀请或者允许搭乘人搭乘车辆的行为。

“好意同乘”就是我们日常所称的“搭便车”“无偿搭车”,是指非营运性车辆的驾驶人,不以牟利为目的,邀请或者允许搭乘人搭乘车辆的行为。“好意同乘”本质上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但一旦发生事故便很容易造成纠纷,本期“民法典小剧场”通过对一起“好意同乘”遭遇交通事故引发纠纷的事件进行演绎、分析,与大家分享其中的归责问题。
“好意同乘”的法律责任
“好意同乘”已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但是遇到交通事故时责任如何承担?车辆驾驶人能否因善意而免责呢?
《民法典》第1217条首次就好意同乘责任承担作出了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将好意同乘驾驶人的法律责任明确为“应当减轻”,但排除了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形。
驾驶人与搭乘人的过错认定
1、驾驶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减轻赔偿责任
尽管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偿施惠行为,但无偿搭乘并不意味着搭乘人同意承担一切事故风险,驾驶人仍应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故,驾驶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搭乘人受到损害,且搭乘人没有过错的,不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2、搭乘人具有过错的,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在认定驾驶人过错的同时,还要判断搭乘人是否具有过错。结合实际案例,搭乘人存在如下情形时,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1. 搭乘人存在未系安全带、未戴头盔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

  2. 搭乘人明知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或麻醉药品仍搭乘的;

  3. 搭乘人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资格仍搭乘的;

  4. 搭乘人干扰驾驶人驾驶,造成损害后果的。
    最后,海普睿诚律师提示您,安全驾驶,严守交规,平安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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