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新规系列解读——亮点三:诚信原则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公布,完成了对已施行18年的《证据规定》的重大修改。其中修改41条,新增47条,对原《证据规定》进行了全面调整。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公布,完成了对已施行18年的《证据规定》的重大修改。其中修改41条,新增47条,对原《证据规定》进行了全面调整。这次修改是对法律人业务知识的一次重塑。在整个诉前及诉讼过程中,证据运用不仅仅是必要法定程序的履行,更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案件的最终走向。为更好的了解新规内容,笔者特将民事诉讼证据新、旧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作以对照,结合具体案例,提炼出新规亮点,供大家参考,在前两期《证据新规系列解读——亮点一:当事人自认规则》《证据新规系列解读——亮点二:书证提出命令》中我们主要讨论了新规的当事人自认规则和书证提出命令。本期着重分享新规亮点之诚信原则,后续文章敬请期待。
一、诚信原则的具体适用 —— 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
第33条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进行处罚。
第63条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处罚。
第65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第71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第78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必要时处罚。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处罚。
第98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处罚。
二、当事人陈述及接受询问(包括具结制度)
◆ 法条
新规第63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64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点、拒不到场的后果等内容。
第65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第66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 释义
1、原则:强调当事人诚信诉讼行为,真实、不删减、不隐瞒;因此以当事人陈述禁反言为原则,但新规会考虑不同当事人文化水平、法律意识、表达能力差异,先责令说明,后综合判断。
2、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审理的处罚: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3、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询问当事人的情形:
一般是指证据已经穷尽而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当然,在实践中法院是否询问、何时询问当事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出于审理便利的需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本人的,也并不违反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4、接受询问程序: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
5、无理由拒绝接受询问后果:
(1)有其他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结合案情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2)无其他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6、拒绝接受询问的正当理由:
民诉法第73条:(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 案例
案例一:虚假陈述妨碍审理应受惩罚
(2019)粤01司惩复4号:铂蜜公司在捷瑞浩公司广州分公司诉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其已领取与涉案装修工程有关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其知道涉案装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及检测合格的重要事实且应当持有竣工验收及检测的证据,但其仍作出工程未验收及检验不达标的虚假陈述且隐匿前述证据不予提交。铂蜜公司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阻碍人民法院履行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构成民诉法解释第187条第6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依照民诉法第111条第1款第5项规定,应当予以罚款。
◆ 依据:
民诉法第111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诉法解释第187条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三、证人作证(包括证人具结制度)
(一)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 法条
新规第67条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69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符合民诉法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70条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 释义
1、证人资格:可以正确表达意思;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提交申请书
(1) 提出时间:举证期限届满前
(2) 申请书内容:证人的基本信息(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3、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
民诉法第96条第1款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公益诉讼)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4、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处理:
(1)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准许除外;
(2) 法院审核证人出庭作证的关联性、必要性。
◆ 拓展
民诉法第96条第1款多次出现在新规:



  1. 新规8条: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2. 新规18条:即使双方当事人无争议,法院也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3. 新规30条: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4. 新规69条: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二)证人具结制度
    ◆ 法条
    新规第71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第77条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 释义
    证人具结制度,对比民诉法解释增加了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三)证人作证方式
    ◆ 法条
    第68条【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76条【其他方式作证的条件】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72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第73条【证人连续陈述】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74条【询问证人】 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 释义
    1、证人作证方式包括:
    (1) 出庭作证;
    (2) 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2、不出庭作证的“正当理由”:
    民诉法第73条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 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 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3、不出庭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及作证方式。
    4、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结果: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5、证人作证要求:
    (1) 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2)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3) 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4)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 案例
    案例二:(2009)津高民四终字第7号
    根据证人杨保生在一审期间当庭所作的陈述,其关于“油带来自中心平台”的陈述是基于其认为事发地20海里范围内没有其他平台而得出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 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根据上述规定,杨保生作为本案证人,其应就亲身感知的事实进行陈 述,其上述表述显然是通过主观推断的方式得出的结论,不具备证言的客观性。而且,科麦奇公司所提交的海航环评研究、曹妃甸及渤海湾油田分布图,可以证实中心平台附近有其他油田,且中心平台靠近进出天津港的习惯航路,故本案中不排除其他油田和过往船舶发生泄漏事故的可能性。因此,证人杨保生的证言不能证明中心平台发生原油泄漏事故。
    案例三:(2019)鄂08民终687号
    证人罗张佳为通旺达公司员工,与通旺达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加之罗张佳所陈述的证言是经他人文字归纳后由其背诵,对此,罗张佳在回答一审法官就证言形成和记背过程提问时回答:“2017年准备起诉的时候我口述给律师了,2018年8月份的时候又口述了一次。时间长了怕记不住,是我自己背的。”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故此,案涉证人证言是经他人文字归纳后由证人背诵,该证言是否客观真实存疑,一审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四)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 法条
    新规第75条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 释义
    1、申领对象:证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2、领取时间:证人出庭作证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出庭前领取
    3、费用的承担:败诉方
    民诉法第74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4、费用计算标准
    民诉法解释第118条 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五)证人保护和伪证制度
    ◆ 法条
    新规第78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1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 释义
    1、民事责任
    民诉法第115条
    (1)罚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拘留: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2、刑事责任
    刑法第307.2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鉴定人作证(包括鉴定人承诺)
    ◆ 法条
    新规第79条【鉴定人出庭的要求】 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
    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第80条【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第81条【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82条【对鉴定人的询问】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鉴定人、勘验人。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
    ◆ 释义
    1、鉴定人出庭的要求:
    民诉法第78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按照新规37、38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首先要求鉴定人作出书面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收到书面答复后当事人仍有异议的,预交出庭费用,通知鉴定人出庭。
    2、鉴定人应当出庭
    新规删除了旧规的“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情况,即鉴定人必须出庭。
    3、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
    (1)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 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3)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
    (4) 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案例
    案例四:(2017)吉01民终2972号
    庭审中,中铁公司对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围护材料及管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提出质疑,并提出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为了查明事实,本院在合理期限内通知鉴定人员到庭参加诉讼,该测试中心的鉴定人员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未到庭,以及在与办案人通电话中明确表示不便参加诉讼,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围护材料及管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原审法院未予采信。
    五、专家辅助人
    ◆ 法条
    第83条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9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84条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 释义
    1、专家辅助人出庭需要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2、申请书内容:专家辅助人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理由 。
    3、专家辅助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取决于专家辅助人的知识,人民法院对专家辅助人不作资格上的审查。
    4、专家辅助人能否参与到法庭审理,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决定。
    5、专家辅助人的功能是辅助当事人诉讼,因当事人申请而出庭,所以出庭费用应由申请一方当事人负担。
    6、专家辅助人参与范围:对鉴定意见质证、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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