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雪正当防卫案:法律不向不法者让步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正当防卫”在国内多次成为舆论焦点,近日“醉酒男子持刀砸门被90后女孩反杀”的新闻,又一次让正当防卫的界限问题让引发热议。

“正当防卫”在国内多次成为舆论焦点,近日“醉酒男子持刀砸门被90后女孩反杀”的新闻,又一次让正当防卫的界限问题让引发热议。
2019年12月30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份公告回应了公众对这一案件的关切,也披露了案件中更多的细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经补充侦查和依法重新审查后认定,被起诉人唐雪在春节期间,家人及住宅多次被李德湘侵犯,特别是在凌晨1时许,家门被砍砸,出门后被李德湘脚踢拳殴下,先持削果皮刀反抗,后持水果刀反抗,系为保护本人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自行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时隔一年,马上迎来2020年的春节,云南90后女孩唐雪终于等来这样一个好的结果。
唐雪案能够发生从“故意伤害”到“正当防卫”的扭转,关键点在于:
一方面,唐雪的行为属于为保护本人的人身权利而实施的防卫行为。醉酒男子带刀深夜砸门,扬言杀人全家,面对不法行为,面对现实的危险,唐雪的反击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另一方面,唐雪并不是故意致使李德湘死亡,而是在持刀向李德湘挥舞过程中刺中李德湘胸部,过失致使李德湘死亡。这是唐雪不被认定防卫过当的重要原因。以往的正当防卫案件中,出现死亡的严重后果,就容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这次不采取“死者为大,息事宁人”的态度,而是针对个案特点个案分析处理,认识到了唐雪是过失致人死亡而非故意的重要量刑情节,体现了司法“法不向不法让步”的正义态度。
刑法的正当防卫条款长期“沉睡”,被法律界认为是“僵尸”条款。尽管法律明确赋予公民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实践中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却寥寥可数。
只要出现死亡后果,防卫人一般难逃被刑事处罚的命运,要么被认定故意伤害,要么被认定防卫过当。
20年前,在四川泸县有个案件,放到今天,相信一定会有不一样的结局。
被告人杨某的公公王某(本案被害人)多次纠缠杨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某日,王某又欲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双方发生拉扯,王不慎摔倒在地,在无亮光的情形下,被告人杨某摸着狗槽砸伤王某头部。
检察院和法院认为,虽然缺乏证据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但该案的被告人长期受到受害人的性侵犯,在主观上对受害人已经产生仇恨情绪。在再次受到性侵犯时,被告首要考虑的是拿起较重的狗槽向人头部砸,基于长期的屈辱和仇恨感,其对被害人的伤亡结果是持放任甚至是追求的态度,也就是间接故意甚或直接故意。因此,检察院和一审法院均认定被告人不构成正当防卫,成立故意伤害罪。
可见,曾经的司法环境对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多么地严苛。这源于私权利应当谨慎使用的思想。我国法律鼓励人们在遇到不法侵害时,选择寻求公权利保护,并不鼓励通过私权利来保护自己。
然而,“犯罪者可以随身带刀,受害者却不能随身带警察”。更何况,即使警察在场,也不一定能够得到救助。著名的“于欢案”即使如此,于欢其母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均没有得到救助。警察到底现场后,面对于欢的求助,对施害者留下一句“要账可以,但不能动手打人”,便离开了接待室。河北涞源反杀案中,防卫人也多次报警,警察多次对施暴者王磊训诫无效,王某某就读的学校还专门制定了应急预案防范王磊,依然阻挡不了穷凶极恶的施暴者。
公权力不是超级英雄,不能随时从天而降,公权力的行使也因人而异,不是每个警察都能正确处理民间矛盾,也不是每个犯罪者都能受警方威慑。法律应当给予每个公民自我防卫的权利。
如今正当防卫条款被“激活”,离不开舆论的广泛关注,越来越多的不公案件曝光在民众的视野下,司法开始考虑民众对正义的朴素追求。
赵宇见义勇为案,也多次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
2018年12月26日,赵宇在家突然听到楼上有人呼喊救命,他赶忙冲到楼上,见楼上一单身公寓内,一男子正一手掐住一女子的脖子,赵宇在制止男子打人的过程中,造成了对方内脏损伤,经鉴定伤残达到了二级。29日,他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14天。后又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移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月1日,检察机关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就赵宇见义勇为一案的处理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自“昆山白衣男子反杀宝马车主案”以来,法律的实践界和理论界都开始反思和探讨正当防卫到底应该有什么样的界限?
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防卫人当时的状态一定是高度紧张而恐惧的,不能要求防卫人有“冷静理性处理”的严苛态度。好在司法理念在不断进步,司法机关认识到了曾经对正当防卫的认识误区。最高法明确了要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进一步明确了在面对危机人身的严重暴力犯罪时,允许进行无限制正当防卫的国家态度!最高检也公布了关于正当防卫的指导性案例,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办案参考。
鼓励正当防卫,并不是鼓励以暴制暴,防卫措施依然不能超过明显的必要限度。正当防卫中,防卫者是“正当”的一方,是正义的一方,被防卫者是不法的一方,是施暴、寻衅滋事的一方,法律应当倾向于保护“正当”的一方,鼓励合法,鼓励正义,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司法理念应当不断更新,准备把握正当防卫的界限,让民众面对自己和他人受到的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不再畏首畏尾,敢于同不法行为做斗争。“法不向不法让步”“法律为防卫者撑腰”“对防卫者要求不过于严苛”的司法理念,满足人民对正义的更高追求,应当成为司法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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