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复利,也就是大家在生活中耳熟能详的“利滚利”。指在借款一段时期后,将前期所欠利息计入前期借款本金,并以此为基数来计算下一期的利息。在民间借贷中,此种情形十分普遍,那么复利究竟合法吗?到底如何计算?近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12日,被告刘某向原告孙某借款25000元,约定月利率1分。截止2019年1月12日,刘某一直未给付利息25000元,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未给付利息计入借款本金,遂刘某向孙某重新出具金额为50000元的借据一份,约定月利率2分。后孙某多次催要借款本息未果,故于2024年2月12日诉至乌拉特前旗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计算,从2019年1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法院审理
欠付利息计入本金再算利息,民间俗称“利滚利”或“驴打滚”,我国法律法规虽并不禁止复利,但是前提条件是,无论怎么“利滚利”,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法定年利率上限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经法官充分释法明理,双方最终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分三期给付原告欠款50000元,如被告逾期给付,则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9月1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欠付利息计入本金后 能否“利滚利”?
作者:乌拉特前旗法院来源:内蒙古高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