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导语
蒙娜丽莎(Mona Lisa)作为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画家达·芬奇创作的油画,数百年来享誉全球。至今,香江还飘荡着梅艳芳在《芳华绝代》中关于“蒙罗丽莎只是一幅画,如何艳压天下,皇朝外的伊莉莎白谁来跪拜她”的吟唱。而蒙娜丽莎相关品牌在大陆也有较高社会知名度,本案当事人为了争夺“蒙娜丽莎”商标,近十年来先后提起多个诉讼,历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二审维持原判、再审申请被驳回、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以及再审改判撤销本案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等多道程序,最终于去年落下帷幕,让这场纠纷画上了句号。
2.案件背景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娜丽莎公司)于2004年11月10日申请注册第4356344号“M MONALISA及图”商标,即本案争议商标,2008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烹调器具、高压锅(电加压炊具)、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等商品上。
此外,第1476867号“M MONALISA蒙娜丽莎及图”商标,系南海市樵东陶瓷有限公司1999年7月12日申请注册,2000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地板砖、瓷砖、建筑用非金属墙砖、建筑用嵌砖”等商品上,于2011年6月28日变更注册人为蒙娜丽莎公司。
而本案引证商标为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 Lisa”商标,系广州现代康体设备有限公司1999年12月28日申请注册,2001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蒸气浴设备、桑拿浴设备、浴室装置”等商品上。2012年4月18日转让至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和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具公司)名下。

2012年3月30日,建材公司、洁具公司针对争议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争议申请,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第3541267号“monalisa及图”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请求撤销争议商标。2013年11月2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在“烹调器具、高压锅(电加压炊具)、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蒙娜丽莎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蒙娜丽莎公司明确表示要求“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两商品予以维持注册,其他不予核准的商品不再要求维持注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判决撤销被诉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建材公司、洁具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建材公司、洁具公司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建材公司、洁具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后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2021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2年6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撤销本案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驳回蒙娜丽莎公司的诉讼请求。
3.指导意义
一、对于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的认定,应以商标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核心功能为据,着重审查判断是否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认定商品类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结合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认定时可以参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如果相关商品在区分表中处在同一类似群组,原则上应认定为类似商品。如认为此种情形不构成类似商品,应有充分理由,不应随意突破区分表的划分。认定商标是否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审查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审查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同时考量商品的类似程度、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二、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司法实务中应严格把握商标延续性注册的适用条件。
商标延续性注册是商标权人将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向新的商品或服务领域拓展,司法实务中常用作商标在先申请原则的抗辩事由。实践中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商标注册人的基础商标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经使用具备一定知名度;二是申请延续注册商标与基础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三是申请延续注册商标与基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四是相关公众认为使用两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均来自该商标注册人或存在特定联系,不易与引证商标发生混淆、误认。鉴于延续注册的商标标志客观上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严格把握商标延续性注册适用条件,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在先商标的使用情况和知名度、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以申请延续注册的商标不易与引证商标发生混淆、误认为原则,全面审查判断延续性注册抗辩是否成立。
4.短评
一、《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由来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外交会议上正式签订,并于1961年4月8日生效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94年8月9日正式成为该协定的成员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我国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为基础,针对中国的国情实际对商品和服务的类似群组及商品和服务的名称进行了翻译、调整、增补和删减而制订的。
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行政程序认定类似商品中的作用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把所有可以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分为45个大类别和500多个小组类别。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12条规定:判断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参照现行区分表进行认定。因此,通常在商标侵权案件和确权案件中,行政机关一般会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确定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譬如,商标申请人申请的商标使用的商品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个小组类别上的商品,则通常视为非类似商品,商标申请人可以注册近似的商标。
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司法程序认定类似商品中的作用
然而,司法机关的观点有所不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之规定,司法机关并不会机械地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确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而会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5246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我国商标主管部门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在总结多年实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把某些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误认的商品或服务组合到一起,编制而成。一方面,《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并未穷尽现有的所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市场交易状况不断发生变化,商品或服务的类似关系也不会固定不变。因此,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可以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但其不是判断的唯一标准,更不是根本标准。
因此,“蒙娜丽莎”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蒸汽浴设备、桑拿浴设备、便携式土耳其浴室、浴室装置”等商品固然是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同属于1109类似群组,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水平,上述商标所使用商品均为卫浴设备,关联性较强,容易导致混淆误认,故构成类似商品。
5.总结
综上所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主要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审查审理工作中作为认定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的依据。而在商标权纠纷的司法判定中,《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只能作为判断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参考,不能作为唯一的认定标准,在当事人提出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不一致的主张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的情况,以发生纠纷时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水平,从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以及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综合考虑消费者是否会混淆或认为诉争商品或服务之间有特定联系。
参考文献:
[1]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争议行政纠纷诉讼监督案(检例第191号)。
[2](2022)京行再1号行政判决书。
[3](2017)最高法行申5246号行政裁定书。
蒙娜丽莎(Mona Lisa)作为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画家达·芬奇创作的油画,数百年来享誉全球。至今,香江还飘荡着梅艳芳在《芳华绝代》中关于“蒙罗丽莎只是一幅画,如何艳压天下,皇朝外的伊莉莎白谁来跪拜她”的吟唱。而蒙娜丽莎相关品牌在大陆也有较高社会知名度,本案当事人为了争夺“蒙娜丽莎”商标,近十年来先后提起多个诉讼,历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二审维持原判、再审申请被驳回、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以及再审改判撤销本案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等多道程序,最终于去年落下帷幕,让这场纠纷画上了句号。
2.案件背景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娜丽莎公司)于2004年11月10日申请注册第4356344号“M MONALISA及图”商标,即本案争议商标,2008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烹调器具、高压锅(电加压炊具)、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等商品上。
此外,第1476867号“M MONALISA蒙娜丽莎及图”商标,系南海市樵东陶瓷有限公司1999年7月12日申请注册,2000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地板砖、瓷砖、建筑用非金属墙砖、建筑用嵌砖”等商品上,于2011年6月28日变更注册人为蒙娜丽莎公司。
而本案引证商标为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 Lisa”商标,系广州现代康体设备有限公司1999年12月28日申请注册,2001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蒸气浴设备、桑拿浴设备、浴室装置”等商品上。2012年4月18日转让至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和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具公司)名下。

2012年3月30日,建材公司、洁具公司针对争议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争议申请,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第3541267号“monalisa及图”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请求撤销争议商标。2013年11月2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在“烹调器具、高压锅(电加压炊具)、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蒙娜丽莎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蒙娜丽莎公司明确表示要求“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两商品予以维持注册,其他不予核准的商品不再要求维持注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判决撤销被诉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建材公司、洁具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建材公司、洁具公司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建材公司、洁具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后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2021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2年6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撤销本案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驳回蒙娜丽莎公司的诉讼请求。
3.指导意义
一、对于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的认定,应以商标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核心功能为据,着重审查判断是否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认定商品类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结合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认定时可以参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如果相关商品在区分表中处在同一类似群组,原则上应认定为类似商品。如认为此种情形不构成类似商品,应有充分理由,不应随意突破区分表的划分。认定商标是否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审查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审查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同时考量商品的类似程度、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二、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司法实务中应严格把握商标延续性注册的适用条件。
商标延续性注册是商标权人将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向新的商品或服务领域拓展,司法实务中常用作商标在先申请原则的抗辩事由。实践中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商标注册人的基础商标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经使用具备一定知名度;二是申请延续注册商标与基础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三是申请延续注册商标与基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四是相关公众认为使用两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均来自该商标注册人或存在特定联系,不易与引证商标发生混淆、误认。鉴于延续注册的商标标志客观上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严格把握商标延续性注册适用条件,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在先商标的使用情况和知名度、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以申请延续注册的商标不易与引证商标发生混淆、误认为原则,全面审查判断延续性注册抗辩是否成立。
4.短评
一、《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由来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外交会议上正式签订,并于1961年4月8日生效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94年8月9日正式成为该协定的成员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我国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为基础,针对中国的国情实际对商品和服务的类似群组及商品和服务的名称进行了翻译、调整、增补和删减而制订的。
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行政程序认定类似商品中的作用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把所有可以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分为45个大类别和500多个小组类别。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12条规定:判断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参照现行区分表进行认定。因此,通常在商标侵权案件和确权案件中,行政机关一般会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确定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譬如,商标申请人申请的商标使用的商品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个小组类别上的商品,则通常视为非类似商品,商标申请人可以注册近似的商标。
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司法程序认定类似商品中的作用
然而,司法机关的观点有所不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之规定,司法机关并不会机械地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确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而会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5246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我国商标主管部门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在总结多年实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把某些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误认的商品或服务组合到一起,编制而成。一方面,《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并未穷尽现有的所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市场交易状况不断发生变化,商品或服务的类似关系也不会固定不变。因此,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可以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但其不是判断的唯一标准,更不是根本标准。
因此,“蒙娜丽莎”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蒸汽浴设备、桑拿浴设备、便携式土耳其浴室、浴室装置”等商品固然是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同属于1109类似群组,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水平,上述商标所使用商品均为卫浴设备,关联性较强,容易导致混淆误认,故构成类似商品。
5.总结
综上所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主要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审查审理工作中作为认定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的依据。而在商标权纠纷的司法判定中,《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只能作为判断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参考,不能作为唯一的认定标准,在当事人提出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不一致的主张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的情况,以发生纠纷时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水平,从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以及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综合考虑消费者是否会混淆或认为诉争商品或服务之间有特定联系。
参考文献:
[1]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争议行政纠纷诉讼监督案(检例第191号)。
[2](2022)京行再1号行政判决书。
[3](2017)最高法行申5246号行政裁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