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法律问题知多少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编者按:保证是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担保形式,金融开放背景下,总有一些机智的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但是很多当事人却不清楚保证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编者按:保证是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担保形式,金融开放背景下,总有一些机智的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但是很多当事人却不清楚保证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两者名称不同,对债权能够实现的影响也截然不同。本文以案说法,为您分析民间借贷中关于保证责任的法律问题。
案例导入
2017年5月20日借款人张某向王某借款,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7年5月20日至2017年6月19日,李某作为保证人进行签字确认。借款于2017年6月19日到期后,张某未按约定向原告还款,经王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未果。2018年1月1日王某向李某主张权利,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被李某以超过保证期间为由拒绝。现王某以张某和李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张某承担清偿责任,李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案中,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如何计算?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何时届满?下文我们将进行一一解读。
什么是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该期限为保证期间,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的确定首先应当依据双方约定,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形下,法律针对不同情形规定了适用二年或六个月的保证期间。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由此可以看出,保证期间是一种约定或法定的除斥期间,超过该期间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
保证责任诉讼时效

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综上所述,债权人在保证期间的不同行为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注:√代表保证期间向该主体主张权利;×代表保证期间未向该主体主张权利。
上述案件中,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进行明确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李某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12月19日,债权人王某并未在上述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因此2017年12月20日之后,保证人李某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王某诉请要求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建议
一、债权人角度
1、保证期间是一个非常关键期间,债权人必须及时、依法依约在保证期间内行使自己权利,否则将面临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使债权人无法实现当初设立保证人以保障自己债权得以实现的初衷。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尤其是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即便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也不导致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可能造成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
3、债权人通过诉讼或仲裁手段主张债权时,债权人起诉时应当将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以免出现保证人以债权人另行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而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况。
二、保证人角度
1、善于使用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保证期间以及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保证期间届满不代表保证责任的免除,如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了诉讼或仲裁手段追索权利(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主张过权利(连带保证中),则保证期间的作用即消失,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有时即便保证期间届满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不能免除。
3、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担保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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