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聚会饮酒身亡,家属索赔十余万,还敢劝酒吗?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导 语 樊某在出租屋聚会饮酒却在晚上被发现猝死,其子女将共饮者告上法庭。9月28日,法院判决同桌饮酒者王某、杜某、朱某对樊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导 语
樊某在出租屋聚会饮酒却在晚上被发现猝死,其子女将共饮者告上法庭。9月28日,法院判决同桌饮酒者王某、杜某、朱某对樊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基本案情
今年年初,樊某身在外地的朋友刘某打电话聚餐。下午2点半,王某、朱某、樊某、杜某四人在出租屋内吃饭饮酒。朱某回自己房屋休息,其他人到王某房间内睡觉。晚上7点,刘某赶到王某出租屋内,与王某吃饭聊天。晚上10点左右,两人到王某房间内休息时,发现在房内睡觉的樊某已身体僵硬。刘某拨打急救电话。医务人员给樊某作了急救后确认樊某已经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樊某死亡时56周岁。其3名子女将同桌饮酒的王某、朱某、杜某和后赶到的刘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损失2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杜某、朱某与樊某共同饮酒,三被告应当对樊某饮酒后的安全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三被告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与樊某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三被告应当对樊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樊某应当知道饮酒会对健康产生不利的后果,因此,樊某对本案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其应当对自身的死亡承担8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王某、杜某、朱某应当对樊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刘某到达时樊某已经饮酒后休息,故其不需要承担对樊某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法院驳回了要求刘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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