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前半生》中菲尔离职时带走客户名单,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文章摘要
最近的热播剧《我的前半生》中,员工菲尔带走老东家辰星公司的客户名单和商业数据,并以此作为进入比安提公司的筹码。副总贺函说,菲尔的离职可能会给辰星造成几千万的损失。

最近的热播剧《我的前半生》中,员工菲尔带走老东家辰星公司的客户名单和商业数据,并以此作为进入比安提公司的筹码。副总贺函说,菲尔的离职可能会给辰星造成几千万的损失。而后,辰星公司的董事会立马空降来调查此事。我们一向傲娇、稳重、淡定的贺函也因此遭受到了事业上一次不大不小的危机。
尽管,辰星对此次事件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去弥补自己的损失。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菲尔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甚至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呢?本文关注的问题是就是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该条主要明确了客户名单的内容及认定标准。
所谓商业秘密,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3款之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由此可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
1、秘密性,一般又称为“非公知性”,是商业秘密的最基本属性,也是商业秘密区分于公知信息的重要界限。秘密性是客户名单适用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的前提。
2、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也是商业秘密之所以会被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因。
3、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必须是具体的和确定的,它可以转化为可以据以实施的方案或形式。实用性和价值性密切相关,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价值性是实用性的结果。
4、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获知商业信息而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
客户名单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商业秘密的四个构成要件。以“广州搏毅展览有限公司与董玲、辛连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为例,一审法院认定博毅公司的客户名单构成其商业秘密,是基于客户名单满足了商业秘密的四个构成要件:
(1)秘密性。搏毅公司客户名单的秘密性体现为,非行业内普遍知悉、其他渠道不易获得、经营过程中积累的特定化的客户资料,具有秘密性。
(2)价值性。价值性具体表现为,该客户资料属于搏毅公司稳定客户群、开拓市场、参考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3)实用性。实用性体现为搏毅公司的客户名单为特定化的客户信息、经营信息对于搏毅公司具有实用价值,这些信息反映了搏毅公司的营销渠道和具体客户的消费类型、具体的参与人员及联系方式、交易价格。
(4)采取了法律意义上的保密措施。首先,搏毅公司与其员工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定》;其次,在发放的《员工手册》中载明“未经搏毅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员工不得泄露、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搏毅公司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最后,也在《离职人员说明》中写明:“本人已经完成交接工作,并继续遵守《保密及商业限制协议》规定,两年内继续保守商业秘密,离职后不从事与公司同样项目具有竞争性的展会,不做有损于公司形象的事情”。
二审法院也认可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由此,菲尔离职时带走辰星公司的客户名单,并将其提给与原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使用,确实侵犯辰星公司的商业秘密权。并且,依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知,如果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五十万元以上的损失,可能面临较高的刑事风险。真要追究起来,菲尔就没那么轻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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