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少女未婚先孕,因无知致婴儿早夭,法院判了!

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编者按:俗话说虎毒不食子,但是近些年未成年少女意外怀孕生子后因杀害婴儿被判刑的案例层出不穷,社会及家庭对未成年人性教育的缺失和不足,以及对未成年人怀孕、未婚先孕等缺乏关爱和包容,造成不敢告知家人和寻求

编者按:俗话说虎毒不食子,但是近些年未成年少女意外怀孕生子后因杀害婴儿被判刑的案例层出不穷,社会及家庭对未成年人性教育的缺失和不足,以及对未成年人怀孕、未婚先孕等缺乏关爱和包容,造成不敢告知家人和寻求社会帮助。当然也有对尊重生命教育和法律教育的不足,由于对生命的冷漠和法律的无知,才造成了本案的悲剧。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湖南怀化16岁少女冯小小(化名)怀孕,因害怕家人知道,整个孕期未告知家人也未到医院进行孕检。2021年1月5日,冯小小在租房厕所内产下一名男婴,因没有生产经验,见该男婴没有反应便认为是死婴,同时,冯小小害怕家人知道此事,未叫家人帮忙或拨打120救治,6日早上,冯小小发现男婴身体已冰冷,没有生命体征,便将装有男婴的塑料袋丢到镇政府门口垃圾桶内。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小小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小小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未婚先孕,在未掌握孕产相关知识情况下,将生下的男婴误认为死婴而进行不当处置致男婴死亡,为过失行为,情节较轻。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冯小小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少女未婚先孕产子后因无知致婴儿早夭触犯法律的典型案例。婴儿是无辜的,生命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不论因何种原因生育子女,对新生婴儿均负有妥善照料的法定义务。否则,因漠视生命,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必将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下面对法院作出的审判结果进行评析。
一、关于本案的法定量刑范围。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一般情形下,过失致人死亡的,刑期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法院判决的刑期是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即低于法定刑实施了减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当事人虽然没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就是日常生活中常讲的“坦白从宽”,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那种“坦白从宽,牢底坐穿”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当事人未满18周岁,可以适用减轻处罚情形,即在法定最低量刑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进行量刑,比如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三、关于本案适用缓刑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中,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当事人不满十八周岁,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案应当适用缓刑。另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本案中,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此,缓刑必须高于一年零六个月低于5年均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法院选择了缓刑两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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