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按:算法系列文章,是兰台诉讼仲裁团队每周案例学习的成果。诉讼仲裁团队每周四下午,学习研讨一篇最高院二审或再审改判案例。每次学习由一名律师主讲,两名律师主点评,轮流进行。
案例学习已有近一年。为了更加全面展示兰台律师案例学习的成果,算法文章现增加点评部分内容。点评部分主要是提炼类案裁判规则、总结类案办理经验,为办理相关诉讼及非诉工作,提供实务参考。
本文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沉默意思表示认定规则”为根据,并以北京北联开关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联公司”)与北京市光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1]的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裁决中关于沉默意思表示裁判观点为基础材料进行分析。
01 基本案情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
(二)当事人诉讼请求
(三)法院认定事实[2]
出租方(甲方)北联公司与承租方(乙方)光翌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厂房出租给乙方,厂房租赁期限自2014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到期终止。双方又约定:“乙方生产需要增加附属设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装修或者增建附属设施设备、改变房屋用途或进行房屋主体结构有影响的施工,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未经同意自行施工的,甲方无需退还租金即可单方解除合同。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批准后进行。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要求自行安排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租赁期中或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租,该部分费用不需甲方补偿。”
关于涉诉房屋交接问题,光翌公司表示其2020年10月1日将场地全部腾空,以书面形式告知北联公司。
光翌公司针对主张损失提交了装修及电器增容费用清单,用以证实其投入2391727.12元,另提交证据保全公证书、光盘,用以证实其对厂房使用情况及装修情况委托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北联公司表示光翌公司根据自己安排进行装修,该部分费用不需北联公司补偿,光翌公司增容是生产需要,费用应自负。北联公司表示出租时提供给光翌公司的场地和厂房都是可以直接使用的,具有正常使用功能,故不认可全部都是光翌公司重新装修过,有些装修、设备是光翌公司使用场地时拆除原有换成他们自己的,但旧的也不是不能使用。另通过光盘可知光翌公司可以自由出入租赁厂房,并在正常经营,所有办公室、车间、厕所、宿舍、食堂都是正常使用状态。光翌公司申请对其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北联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光翌公司未经北联公司同意进行的装饰装修或改扩建费用由光翌公司自行负担,没有鉴定必要,即使北联公司同意光翌公司装饰装修的情况下,在租赁期间届满时光翌公司也无权主张补偿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费用。北联公司不同意利用任何装饰装修,要求光翌公司拆除恢复原状。光翌公司不认可北联公司陈述情况,表示厂房、场地均是无法正常使用的,就此提交了照片证实交付给其时的房屋屋顶都是破败的,地面是水泥的且布满灰尘,无法正常使用。法院依法委托中鸿茂盛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做出资产评估报告,鉴定意见为: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10日,顺义区马坡镇白马路临X号房屋装修的现值项目评估价值为64.76万元(不含税)。光翌公司支付鉴定费10万元。光翌公司对评估结果予以认可,北联公司不认可评估结果。
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对现场进行勘察,将现场情况进行了记录并以照片、录像形式予以保存,双方对勘查笔录及照片、录像均无异议。现场踏勘时光翌公司认可院内假山已经搬走了,办公楼内地砖都是原来的,不是光翌公司装修添附的,其余鉴定报告中都是光翌公司添附,要求赔偿损失。北联公司只对部分装修添附认可系光翌公司所为,但表示对其主张损失均不予认可,理由同前述意见。
02 各级法院对争议焦点“恢复原状”问题的观点
03 沉默意思表示认定
根据上述案情并结合裁判法律文书的观点,不难看出对于“光翌公司破坏承重墙”的问题,三级法院的观点均为“北联公司在场并知情,北联公司在知道光翌公司进行装饰装修时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同意光翌公司的行为。”北联公司“在场并知情且未提出异议”的行为属于单纯的不作为,即民法理论上说的“沉默”。由此可见,本案裁决书根据当事人的“沉默”行为,推定当事人“同意”。这便涉及对“沉默意思表示认定规则”的认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形式
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从行为上可以分为明示方式与默示方式两种:1.明示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以明示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以口头、书面等方式直接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明示方式有利于相对人直接了解表意人意思表示的内容。2.默示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以默示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仅以特定的作为的方式作出的、能够间接认知出表意人意思表示的行为。表意人以作为的方式表示意思,相对人能够认知的。如上公交车打卡行为,在自选市场上的付款行为。
(二)意思表示的特殊形式—沉默
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沉默不是意思表示,因为,对沉默行为,人们可以做出两个相反的解释:同意或反对。沉默只在特殊情况下方为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交易习惯”,可概括为两种情况:1.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2.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3]
在没有法定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时的情形时,沉默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例如,《民法典》第638条第1款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第707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款规定: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是法律对沉默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的推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视为”,就是推定的意思。本案裁决中“视为北联公司同意光翌公司的行为”是一种推定。推定有两种: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而本案裁决的推定没有引用法律规定,所以不是法律推定;没有引用推定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和经验,所以也不是事实推定。因为,第一,法律推定是法官根据已知事实,依照现行法律明确规定而进行推定另一事实,即免证事实。本案裁决的推定即没有写明免证事实的前提事实,也没有写明进行推定的法律依据。第二,事实推定是法官根据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推定某一事实存在的假定。
04 结语
就本案而言,将北联公司的沉默行为推定为是对光翌公司行为的同意,其存在的问题:一是,没有进行推定的已知客观存在的事实;二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作为推定的法律依据。本案裁决中没有说明其进行推定的已知事实(证据)是什么,又没有说明其进行推定的依据。
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某一事实的推定,可能涉及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护与诉讼义务的承担问题。无论是对法律推定(沉默视为意思表示的推定)还是事实推定,推定者均应依据从已知事实推断未知之事实所得的结果(或过程),且所依据进行推定的已知事实必须具有客观性(推定另一结果事实的前提事实)。
[1] 该案件判决书及裁定书文书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2] 该部分内容仅节选与案涉房屋的装修及添附有关当事人意思表示形式的事实。
[3] 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失效]第七条。
沉默意思表示的推定基本条件
作者:何博远 张梦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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