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汽车横冲直撞,究竟“报复社会”怎么“制”

来源:良智法律咨询平台

文章摘要
近日,河南漯河舞阳县的一起车祸案的视频在各大媒体平台引起社会关注,视频中一小汽车在舞阳县马路上高速行驶,横冲直撞,撞倒若干行人后逃逸。

近日,河南漯河舞阳县的一起车祸案的视频在各大媒体平台引起社会关注,视频中一小汽车在舞阳县马路上高速行驶,横冲直撞,撞倒若干行人后逃逸。关于这起车祸案的报道也一直稳居新闻热搜且热度有增无减,据环球网新闻最新权威报道,7月28日6时52分,舞阳县张家港路一辆白色越野车交通肇事逃逸,致29人受伤。其中,3人伤势较重(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轻伤和轻微擦伤26人,目前肇事者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
大众在关注着伤者伤情的同时,也时刻关注着案件的发展。而且这起案件,也让众多法律人、社会大众会不禁想起了近些年来发生的一些类似事件,如“商丘市玛莎拉蒂撞人事件”、“贵州公交坠湖事件”、“广安疯狂别克无证醉驾事件”都曾一度引起社会、媒体的轩然大波。这次舞阳车祸案安庆也基本相似,亦是可能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事件。
根据此次案件引起大众普遍关注的视频材料和其他相关报道,矛头和探讨焦点也都指向此次肇事者到底会受到什么样的惩治,即肇事者会被如何定罪量刑。从律师的角度看待这次案件,虽然有关部门表示事故原因仍在调查中,但是会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可能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视频中不难看出,肇事汽车在马路上多次非法变道撞向不同行人,并在路口处直接撞上电瓶车,其行为在视频中属于“无差别攻击”,即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威胁,并造成了伤亡结果,其行为系已经符合本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在此次事件中,令民众同样重视问题的还有肇事者是否为故意而为,也即肇事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从法律角度来讲,如果肇事者就是出于故意,那么即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构成,此罪只能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近年来,驾车“无差别”撞人事件不断发生,肇事者不论出于什么样目的或什么样的不健康心里,这种行为都是不可原谅且必须受到惩罚的行为,生活中不如意的事情可能有很多,但是永远不是伤害自己、他人生命的原由,更不是自己能逃避罪恶惩罚的借口。维护社会公众安全是我国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凡事保证良好积极的心态,亦是每个人真正能解决困难的必要条件,就像我们常讲的,“没有过不去的坎”。笔者呼吁大众重视自身安全,警惕身边“报复社会”行为的发生。
指导老师:裴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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