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小嘉君。
这周小嘉君来到了街道办事处工作,因为有之前在城管局和镇政府负责拆除违法建设的工作经验,所以这回在街道办也负责同样的工作。
万万没想到,本应是轻松愉快的工作,最后竟让我得到了一个败诉判决!
事情是这样的:
小王的公司位于市政主干路周边,属于需重点拆除的违法建设。在收到拆除任务后,我们街道立即组织城管等部门开展工作推进会,并由街道出面与小王就补偿问题进行协调。考虑到城管对这处违法建设出具了《限期拆除决定书》,所以我们街道也相应以“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名义向小王的公司下达了《限期拆除通告》,并在通告要求的期限届满后会同城管局实施了强制拆除。小王一气之下,将我们街道和城管局等部门一起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小嘉君代表街道主张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并非由我们街道实施,街道不是适格的被告。可小王却不依不饶,拿出我们的工作流程和当时协调会的视频,主张我们也参与其中的工作。
最后可想而知,我们败诉了。
法院认为:
小王递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街道在涉案拆除过程中,就违法建筑的查处、房屋补偿、拆迁腾退等事项,在不同的阶段参与了相关工作的实施,街道是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然而,街道并不具有拆除违法建设的相关职权,其未遵循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小王房屋的行为应被确认违法。
小嘉君要郑重提示大家:街道办事处在违法建设拆除工作中并不具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相关职权。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于违法建设,街道办事处的职权边界在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报告。因此,各位街道办事处的小伙伴们,街道办事处虽肩负综合治理街巷环境的重任,但在履职过程中,尤其巡查违法建设过程中,切记不可越权执法!
希望小嘉君的这次败诉能够给大家拆除违法建设的工作带来助益。
街道办事处并非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适格主体
作者:余前亮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大家好,我是小嘉君。 这周小嘉君来到了街道办事处工作,因为有之前在城管局和镇政府负责拆除违法建设的工作经验,所以这回在街道办也负责同样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