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一年里,汉盛律师事务所坚定地秉承团队精神和卓越的专业素养,不仅巩固了其在行业中的领先地位,更在法律服务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受到业界和客户广泛信赖、文化底蕴深厚的律所标杆。
为了表彰汉盛律师团队在汉盛发展历程中所作出的杰出贡献,2024年的汉盛年会盛典上,汉盛特设“十佳经典案例”大奖。
这一奖项不仅是对律师们严谨法治、维护公平正义精神的致敬,更是对他们在法律道路上留下的辉煌足迹的永恒记录。未来,汉盛律师将继续在法治的道路上砥砺前行,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01、2023 经典案例
一、案件简介
T 公司是某外国公司,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案涉系列中国驰名商标所有权确认为 T 公司所有。W 公司及其 C 分店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未经 T 公司许可,使用了该系列注册商标,侵犯了 T 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21 年 4 月 9 日,T 公司向 W 公司发送律师函催告其停止前述侵权行为,但 W 公司继续销售侵权产品。
2021 年 8 月 26 日,本所接受 T 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承办该案,就本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涉系列注册商标及产品是 T 公司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产品,W 公司及其 C 分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本案的侵权事实明确。本案难点在于:第一,W 公司及其 C 分店作为销售商可进行合法来源抗辩,若抗辩成立则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本案赔偿金额难以举证。代理人通过网络公开平台查询到 W 公司的经营规模,并结合 T 公司系列商标案在全国范围内纠纷审理情况及律师函签收情况,综合说明W 公司及其 C 公店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另结合 W 公司及其 C 分店的证据材料,合理推断其可能的获利金额,该金额远高于 T 公司的诉请,从而说明 T 公司诉请金额合理应予支持。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W 公司及其 C 分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 T 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W 公司作为具有一定规模的连锁商超,理应具有较高的审查注意义务,尤其是在有关系列商标争议持续多年、最高人民法针对案涉系列商标归属争议作出二审判决、相关裁判情况亦被广泛报道宣传的情况下,还包括 W 公司在收到 T 公司律师函后,仍签订商品合作协议、持续销售侵权商品,且未有证据表明其在履约中明确审查商标来源及其合法性情况,W公司及其 C 分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难言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最终判令 W 公司及其 C 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 T 公司享有的某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饮料商品;W 公司及其 C 分店共同赔偿 T 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二、争议焦点
1、案件是否应当中止审理;
2、W 公司及其 C 分店的行为是否侵害 T 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W 公司及其 C 分店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
4、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三、代理亮点
本案系 T 公司在全国针对销售商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中,首个认定销售商未尽到审查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本案的判赔金额系目前 T 公司起诉侵权销售商案件中的最高金额。本案在中国西南地区起到了极强的示范作用,本案的影响力及于西南地区的整个零售行业。
承办律师 冯源
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西华大学研究生导师、成都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办理众多全国重大影响刑事案件,多次取得“无罪”结果。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辩护技巧,具有深厚的刑事专业理论功底。
承办律师 张凌菲
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受聘成为四川省妇女联合会、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省妇儿工委办联合打造“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公益讲师。参与办理多起督导组、公安部以及省级公安厅督导的案件,始终坚持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倾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2、2023 经典案例
上海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郏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简介
郏某某(被告)向上海某公司(原告)租赁型钢等建筑设备用于其承包的建筑工地。2017年初,双方对多个工地租费进行结算并签署结算表,确认以 85万元计算。后双方就未结算的A工地(2016-2020年)、B工地(2016-2021年)、C工地(2017年)和D工地(2016-2017年)所用的租赁设备及相关费用产生争议。原告主张上述四工地设备租金及运费、吊费、修理费等共计2905870.51元,加上此前已结算的85万元,共计3755870.51元,扣除2017年至2019年被告向原告支付的157万元,被告欠付原告租金等2185870.51元,此外,用于B工地的型钢被告尚有50吨未返还。被告对此全部予以否认。
二、争议焦点
1、原被告之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是否真实有效;2、案涉四个工地建筑设备的租赁、返还情况;3、建筑设备租金标准及运输费、吊费和修理费标准。
三、难点及亮点
(一)本案难点:数据繁杂;证据匮乏且不规范
1、案涉争议租赁期间自2016年至2021年长达5年之久,涉及四个工地三个种类不同型号建筑设备的多次承租与返还,其租金标准跟随市场价变动,相关数据及费用繁杂,且原告相关工作人员已离职,数据梳理难度大、证据缺失。
2、就案涉租赁纠纷而言,原被告双方并未直接签署有效的书面合同。双方仅有的一份涉及C工地钢支撑的租赁合同,是被告前妻的弟弟朱某代签的。原告并不了解朱某与被告的关系,且被告在前期审理过程中坚称不认识朱某,更不认可朱某签字的效力。
3、出/入库单据不规范,大部分单据没有被告方签字,仅个别单据有被告本人签字,部分单据由朱某等人签字。
4、原告法定代表人周某虽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对账单并要求其当面对账,但被告从未予以正面回应,对于当面对账的要求更是一再推脱。
(二)本案亮点:辅助证据的梳理及补足;高度盖然性原则的适用
代理律师对出/入库单据和周某以往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的对账单进行逐一梳理,据此制作出翔实、明了的明细表。长达17页的明细表包含五份表格,分别为汇总表及A、B、C、D四个工地租赁使用建筑设备的数据明细表,各工地项下,以租赁设备种类(规格型号)为标准分类统计,以时间(年/月)为标准细分统计各项费用。尽管明细表完整、明晰地表现了租赁事实和各项费用,但该表由原告方单独制作,未获得被告认可,证明力有限。为此,代理律师以明细表为基础,深挖相关证据材料,最终提交了周某与郏某某2019年至2021年的通话记录、2016年至2021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附件、出/入库单据等。这些证据材料均不足以独自证明案件事实,但能与原告的主张互相印证。
此外,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敏锐地指出:
1.2017年初被告签署的结算表表明,原被告双方此前即存在建筑设备租赁关系;
2.被告否认朱某的签字,但在与周某的通话中又提到朱某,且多项出/入库单据由朱某签字,被告无奈当庭认可朱某的身份和签字效力;
3.因认可朱某就C工地代签的合同,且C工地和D工地主要出/入库单据中有朱某或被告本人的签字,被告最终认可两工地的租赁事实和全部费用(246784.18元);
4.被告否认承接过A工地,但在与周某的通话和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多次提及700型钢,且案涉四工地中仅A工地使用了700型钢。被告否认B工地承租使用过钢支撑,但郏某某曾在一张B工地钢支撑出库单据上签字;
5.案涉争议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57万元,扣除已结算的85万元,剩余72万元被告不能作合理解释;
6.虽然被告从未就原告发送的对账单和付款要求给予正面回应,但被告也从未予以否认,被告对原告租赁费用的计算标准及总额一直是知情的。
代理律师以案件事实为基础,遵循法官自由心证原则,充分挖掘和运用辅助证据,逐一推翻被告的虚假陈述和言辞漏洞,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进而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承办律师 徐玉平
徐玉平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自2010年起开始执业,曾就职于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昊海生科(688366.SH)、Surgical Specialties (Shanghai)等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执业领域主要为争议解决与诉讼、证券与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兼并收购、建筑与房地产、公司治理与合规经营等。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和韩文。
承办律师 贾玉红
贾玉红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湘潭大学法律硕士,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学士(第二学位)。 执业以来,参与多个股权投资项目的非诉和诉讼事宜;处理多起建筑、投资理财、借款、租赁、买卖等合同纠纷,以及商业秘密、商标保护、婚姻家事、继承纠纷等;协助多家顾问单位处理劳动关系合规和劳动争议解决。曾在《中国信用》、《焦作大学学报》等期刊发表文章。
03、2023 经典案例
关于某民营资方退出与某央企旗下新能源集团公司增资混改合作之争议解决服务项目
项目背景
某民营资方与央企中国某电集团合作,通过现金、土地等近2亿元增资其旗下新能源集团数个新能源项目公司。在合作过程中,项目公司均由新能源集团公司控股,民营资方未能完全参与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项目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分红等均存在较大问题,民营资方多次请求商谈解决方案被拒。
服务过程
民营资方拟以股东代位诉讼方式解决关联交易给项目公司造成的损失,汉盛律师在接洽过程中,经对有关当事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发现相关主体股权、名称等工商登记变更频繁,而新能源集团公司已从港股退市并在战略招引投资人进行股改,拟回归沪市上市。而某项目公司被关联交易低价转让的新能源项目,又被装入拟上市公司,该项目公司的大股东因被吸收合并变成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基于代位诉讼案件证据不足以及尽调后发现的新情况,汉盛律师遂向民营资方提供一揽子综合服务方案,组建了包含公司争议解决与资本市场等专业律师团队,基于对央企及拟上市企业的关切要点,制定战略战术,拟定责任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诉讼方案、运用诉前调方式重建对话机制、向包括集团领导及保荐机构等发送有威慑力的律师函、利用上市时间表推进达成阶段性成果、选择可行交易方案力争在拟上市过发审会前签署交易协议达成和解,从而实现民营资方以不低于原投资款退出与央企合作的数个混改公司的战略目标。服务过程充分展示了汉盛律师在解决复杂商事争议中的专业性、创新性以及运筹帷幄的能力。
服务亮点
一、以专业经验识别客户商业目的是以合理对价退出混改企业,从而提供一套整合诉与非诉服务在内的争议解决方案,从司法支持、国资交易合规与上市披露方面制定可行方案。
二、以零成本的诉前调方式重建沟通渠道,在制作起诉状时将拟上市的企业及股东、以及项目公司参与侵权行为的领导等自然人作为被告全部列示,制定保全拟上市公司股份预案,以确保民营资方诉求得到重视,重启谈判并提供可选择的商业解决方案。
三、向相关决策方及关切方及时发送律师函避免诉求不能上达,向央企、拟上市公司及其分管领导等决策层、保荐机构及签字代表等发送律师函,函告内容为拟上市企业的上市进度并提示如不和解民营资方将采取的诉讼、保全、举报等权利救济手段。
四、调查所有合作项目制定可行交易方案,将数个合作项目公司股权打包转让以便满足国有资产估值和民营资方以原投资款退出的整体诉求,差额部分安排部分项目公司以未分配利润、项目补偿等方式补足。
五、审查交易文本时将签约时间、付款条件、时点与可阻击拟上市企业的期限结合。
承办律师 龚智慧
汉盛律师事务所执行与资产处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破产管理人协会投资人招募与资产处置委员会主任;
广西律师协会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广西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与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领域主要为资产处置、债务重组、企业纾困、破产管理、重整投资、投融资与收并购业务等非诉业务以及相关的诉讼争议解决。
承办律师 雷富阳
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汉盛律师事务所证券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客座教授;兼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已承办多起股票发行与上市公司再融资等业务。
04、2023 经典案例
案件简介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曾涛律师所代理的耐克公司 (以下简称“权利人”)与苏某某、詹某某、温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近日收到了终审判决,判决书明确了该复杂刑民交叉案件的一审诉讼程序合法,并判令苏 某某、詹某某、温某某就其商标侵权行为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本案历时 6 年,经历了刑事一审(判决所涉刑事被告无罪)、刑事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民事一审(判决被告苏某某、詹某某、温某某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刑事一审(判决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温某某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事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民事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代理亮点
一、本案在程序上突破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先刑后民”的一般审理原则。
理论上,刑民交叉问题,是以同一事实为分案标准。有学者认为,鉴于法律事实是对事实本身的法律评价,而且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构成“同一”的法律关系。故“同一事实”的表述更加准确。把握“同一事实”,应当从行为主体、相对人以及行为本身三个方面进行严格把握。若不存在同一事实,则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并无实质牵连关系,两个程序应当分别审理。
实务中,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存在多种处理顺序,其中所谓先刑后民原则并非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是存在一定的适用条件。当与同一法律事实有相互牵连关系的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同时存在时,只有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时候,法院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就本案而言,虽然詹某某、苏某某、温某某就被诉侵权行为被提起公诉,但是无论其是否因被诉侵权行为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均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商标权一般侵权案件,在主要侵权行为同一事实明确的情况下,由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和程序特点不同,两者互相独立。民事诉讼中证据标准差别不同,还可以通过合理推定、通常做法、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侵权行为发生概率。此外,刑事案件对刑事责任承担的认定标准,也与本案民事案件对侵权责任承担的认定标准,并非完全相同。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更高,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责任优势盖然性,本案民事案件的审理,并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民事二审法院认为,民事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恢复案件审理,一审诉讼程序并无不当。
二、本案民事诉讼以民事证据标准对被告的非法经营额给予认定。
在实体方面,涉及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法院一般仅认定刑事法院在先已认定的非法经营额,而由于刑事案件的证据证明标准显著高于民事案件,故权利人一般未能获得民事证据标准下的赔偿。本案中,代理人成功说服民事法院仅参考(而非全盘接受)刑事判决中的证据。本案一审法院采信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相关司法鉴定结论及专项审计报告结论,参考了刑事判决所认定的相关被告的非法经营额。最终,民事一审适用法定赔偿确定了赔偿数额,并于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结语
本案历时六年,涉及刑民交叉复杂问题。通过代理人的不懈努力,终于使权利人获得判赔 200 万元的结果。
这得益于法院认可代理人的观点: 1、程序上,先刑后民并非当然适用,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民事案件的审理就并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2、实体上,在民事审判中对所涉刑事证据应依据民事证据证明标准进行调取、审查和确认;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结论,可以作为确认民事事实的基础。
最终,民事一审调取了刑事证据,适用法定赔偿确定了赔偿数额,并于民事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代理人为权利人争取到了优异的成果。
承办律师 曾涛
曾涛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律硕士,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委会委员,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校友会理事,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律师,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客座教授,上海政法学院校外指导教师。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超过十五年,先后执业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及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带领团队办理了千余起各类重大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业务范围涵盖商标、版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专利等各个领域,尤其擅长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作为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立项的《知识产权保护刑民衔接立法及实务机制研究》的课题组成员,对于知识产权犯罪有着极为深刻的理论见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其团队服务客户均为世界五百强公司及国内知名上市公司,多起案件作为重大疑难案件,部分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代理案例多次入选各地高院的年度十佳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承办律师 邵恩欣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协助团队共同服务十余家著名跨国公司。
05、2023 经典案例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甲、乙、丙合伙购货,丙任合伙体的会计和出纳。同年1月底,甲代表合伙体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货并支付了货款,但是A公司仅提供部分货物后,尚欠100多万货物无法交付。于是,A公司向甲、丙出具了借条(即合伙体债权)并由丙保管。丙与丁系亲戚关系,丙将A公司出具给甲、丙的借条交给丁,并带着丁与A公司协商,向丁出具一张新的借条,约定利息。
2014年9月,丁持新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偿还欠款。同年11月,丁与A公司达成和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A公司欠丁本金及利息300多万元。后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甲、乙才得知合伙体财产被丁侵占,立即向该法院主张权利。自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甲、乙前后经历六个法律程序,经终审判决:撤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文书,撤销《民事调解书》内容。
争议焦点
1、甲、乙是否符合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2、本案是否有证据证明《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存在错误,损害甲、乙的民事权益。
代理亮点
1、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要件、主体要件和实体要件进行分析判断。
从主体要件来看,丁起诉的新借条来源于甲、丙的老借条,丙未经甲、乙的同意的情况下,将老借条交给丁处理,侵害了甲、乙的权益,甲、乙属于有权对丁的新借条款项提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要件。
从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来看,甲、乙系在丁申请强制执行时得知合伙体财产被执行,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诉讼,属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
因此,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及本案事实可知,甲、乙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2、本案是否有证据证明《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存在错误,损害甲、乙的民事权益。
其一,丁与A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但是丁在《民事调解书》及调解笔录中基于其与A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所作出。但是丁既没有支付货款,A公司也没有向丁交付货物,显然丁与A公司不存在买卖关系。实际上真正与A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是甲、乙、丙。因此,丁起诉事由、调解笔录与本案中答辩意见、法庭陈述自相矛盾,丁的起诉和陈述明显是虚假的。而《民事调解书》基于虚假的起诉和陈述而制作,显然《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存在错误。
其二,丁主张的债权不符合债权转让的前提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前提是转让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即债权有效存在且属于转让人,转让人享有处分债权的的权限。本案中,A公司向甲、丙出具的借条(甲1张借条,丙4张借条)属于三人合伙体的债权,丙保管的借条不属于其个人享有,未经甲、乙同意,丙对上述债权没有处分权。丁在民事调解案件中对于5张借条属于合伙体而非丙个人债权且丙没有处分权的事实是明知的。至于丁主张与丙存在借贷关系,没有提交相应借款合同和付款凭证予以证实,其提交的转账记录不能相互印证,不能证明两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即使丁主张债权转让,也不符合债权转让的前提条件,丁也不能善意取得该债权。
最后,本案之所以经历多个法律程序,是因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实践中发生纠纷较少,可参考的成功案例更少。而基层法院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太了解,导致当事人陷入程序空转的困境。实际上,第三人撤销之诉关键是梳理法律关系,根据第三人撤销之诉要件分析判断,不断在事实、证据、法律之间来回穿梭印证,可进而适用法律,以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办律师 黄敏
黄敏律师,上海汉盛(长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湖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会员。2023年被评为长沙市2023年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班优秀学员、荣获“2021年度长沙市优秀青年律师”称号、所撰写的两篇论文在“湖南省公司委2021年实务学术年会暨公司法高峰论坛”征文评选中荣获省级荣誉。执业期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再审案件,并取得再审成功案例;擅长办理经济类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取得不错的辩护效果;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获得客户一致好评。
2023汉盛律师十佳经典案例 上篇
作者:汉盛律师来源:汉盛律师

过去的一年里,汉盛律师事务所坚定地秉承团队精神和卓越的专业素养,不仅巩固了其在行业中的领先地位,更在法律服务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受到业界和客户广泛信赖、文化底蕴深厚的律所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