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纠纷概述
1. 纠纷起源
2018年10月3日,Faraday Future(法拉第未来,以下简称“FF”)原股东贾跃亭在香港仲裁中心提出紧急仲裁,要求剥夺香港时颖公司(以下简称“时颖”)作为股东享有的有关融资的同意权。这场纠纷起源于2017年,当时恒大健康收购时颖,成为时颖公司最大的股东。
2017年11月30日,时颖与FF原股东签订合并与认购协议。恒大在三年内投资20亿美元,占合资公司45%股份,并在2018年年底前支付8亿美元、2019年支付6亿美元、2020年支付6亿美元。
时颖在2018年5月已提前支付完毕2018年年底前应付的8亿美元。2018年7月,原股东提出时颖的8亿美元已基本用完,要求时颖再提前支付7亿美元。时颖同意在满足支付条件的前提下,提前支付7亿美元。此后原股东贾跃亭要求恒大付款,并于10月3日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要求剥夺时颖作为股东享有的有关融资的同意权。
2. 纠纷动态

从上图可以看出,贾跃亭提起第一次仲裁到发布仲裁结果公布只有22日,而第二次从提起仲裁到发布结果只有短短17日,而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布的数据: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下进行的仲裁时长的中间值为12.43个月(平均值:14.63个月),在《规则》下的简易程序的平均仲裁时长为上述平均值的一半(7.32个月)。而FF与恒大的两次仲裁均未超过一个月,其实就是利用《规则》中的紧急仲裁员程序。
二、紧急仲裁员制度:临时救助措施
1. 紧急仲裁员程序概述
《规则》第23条“临时保护措施和紧急救济”23.1中规定:在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可按附录4规定的程序(“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紧急临时或保全性救济(“紧急救济”)。
附录4第12条规定:紧急仲裁员应自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其移交案件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作出决定、指令或裁决(“紧急决定”)。
上述期限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延长,也可在适当情况下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延长。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两次仲裁很有可能经过延长。
紧急仲裁员制度,一般指的是在仲裁庭组成前,为避免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而向仲裁庭申请的仲裁前的紧急救济。自2006年开始,包括新加坡商事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在内的多个仲裁机构都陆续将紧急仲裁员制度纳入仲裁规则中。
2. 紧急仲裁程序的提起
综合《香港国际仲裁规则》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提起紧急仲裁需要满足:(1)双方存在自愿、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2)一方或双方已向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申请;(3)仲裁机构已经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尚未组成仲裁庭;(4)当事人提起的事项属于紧急事项,即通常会存在如涉案财产有被转移或隐匿的危险、关键证据若不进行紧急保全便会存在流失之虞等危急情况。
3. 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功能
首先,紧急仲裁员制度在于防止提起仲裁请求至组成仲裁庭期间,由于当事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等行为而对对方造成不可补救的损害,在仲裁庭对案件实体问题正式审理前,由紧急仲裁员先就当事人提起的紧急仲裁请求事项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指令或裁定。
其次,紧急仲裁员制度具有高效性,根据各仲裁规则规定,一般要求仲裁员在15日内作出决定并说明理由。
最后,紧急仲裁员制度具有临时性,根据多个仲裁规则规定,紧急仲裁员不得再担任仲裁庭的仲裁员,紧急仲裁员作出的仲裁裁定或决定可能会被仲裁庭推翻。
三、紧急仲裁员制度的思考
国际贸易中的紧急仲裁制度不仅无法发挥解决争议的功能,在实践中过程中也困难重重。
首先,多数投资仲裁案件所涉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审理需要耗费较长时间,而紧急仲裁员制度要求的15日内作出裁决或决定对于仲裁员而言是巨大的挑战,很可能导致因时间紧迫而仓促作出的决定对后续仲裁程序及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从一些国家的国内法来看,由于紧急仲裁员制度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临时性,因此往往得不到承认或执行,其裁决结果往往只具有宣告意义。
恒大与FF仲裁结果公布后,双方均发布公告宣布了自己的胜利,但紧急仲裁员制度实质上起到的作用并非定纷止争,而更接近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其目的在于避免损害。因此,双方宣布的胜利并未实际发生,其争议还未进入仲裁庭审理阶段。
1. 纠纷起源
2018年10月3日,Faraday Future(法拉第未来,以下简称“FF”)原股东贾跃亭在香港仲裁中心提出紧急仲裁,要求剥夺香港时颖公司(以下简称“时颖”)作为股东享有的有关融资的同意权。这场纠纷起源于2017年,当时恒大健康收购时颖,成为时颖公司最大的股东。
2017年11月30日,时颖与FF原股东签订合并与认购协议。恒大在三年内投资20亿美元,占合资公司45%股份,并在2018年年底前支付8亿美元、2019年支付6亿美元、2020年支付6亿美元。
时颖在2018年5月已提前支付完毕2018年年底前应付的8亿美元。2018年7月,原股东提出时颖的8亿美元已基本用完,要求时颖再提前支付7亿美元。时颖同意在满足支付条件的前提下,提前支付7亿美元。此后原股东贾跃亭要求恒大付款,并于10月3日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要求剥夺时颖作为股东享有的有关融资的同意权。
2. 纠纷动态

从上图可以看出,贾跃亭提起第一次仲裁到发布仲裁结果公布只有22日,而第二次从提起仲裁到发布结果只有短短17日,而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布的数据: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下进行的仲裁时长的中间值为12.43个月(平均值:14.63个月),在《规则》下的简易程序的平均仲裁时长为上述平均值的一半(7.32个月)。而FF与恒大的两次仲裁均未超过一个月,其实就是利用《规则》中的紧急仲裁员程序。
二、紧急仲裁员制度:临时救助措施
1. 紧急仲裁员程序概述
《规则》第23条“临时保护措施和紧急救济”23.1中规定:在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可按附录4规定的程序(“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紧急临时或保全性救济(“紧急救济”)。
附录4第12条规定:紧急仲裁员应自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其移交案件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作出决定、指令或裁决(“紧急决定”)。
上述期限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延长,也可在适当情况下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延长。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两次仲裁很有可能经过延长。
紧急仲裁员制度,一般指的是在仲裁庭组成前,为避免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而向仲裁庭申请的仲裁前的紧急救济。自2006年开始,包括新加坡商事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在内的多个仲裁机构都陆续将紧急仲裁员制度纳入仲裁规则中。
2. 紧急仲裁程序的提起
综合《香港国际仲裁规则》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提起紧急仲裁需要满足:(1)双方存在自愿、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2)一方或双方已向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申请;(3)仲裁机构已经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尚未组成仲裁庭;(4)当事人提起的事项属于紧急事项,即通常会存在如涉案财产有被转移或隐匿的危险、关键证据若不进行紧急保全便会存在流失之虞等危急情况。
3. 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功能
首先,紧急仲裁员制度在于防止提起仲裁请求至组成仲裁庭期间,由于当事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等行为而对对方造成不可补救的损害,在仲裁庭对案件实体问题正式审理前,由紧急仲裁员先就当事人提起的紧急仲裁请求事项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指令或裁定。
其次,紧急仲裁员制度具有高效性,根据各仲裁规则规定,一般要求仲裁员在15日内作出决定并说明理由。
最后,紧急仲裁员制度具有临时性,根据多个仲裁规则规定,紧急仲裁员不得再担任仲裁庭的仲裁员,紧急仲裁员作出的仲裁裁定或决定可能会被仲裁庭推翻。
三、紧急仲裁员制度的思考
国际贸易中的紧急仲裁制度不仅无法发挥解决争议的功能,在实践中过程中也困难重重。
首先,多数投资仲裁案件所涉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审理需要耗费较长时间,而紧急仲裁员制度要求的15日内作出裁决或决定对于仲裁员而言是巨大的挑战,很可能导致因时间紧迫而仓促作出的决定对后续仲裁程序及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从一些国家的国内法来看,由于紧急仲裁员制度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临时性,因此往往得不到承认或执行,其裁决结果往往只具有宣告意义。
恒大与FF仲裁结果公布后,双方均发布公告宣布了自己的胜利,但紧急仲裁员制度实质上起到的作用并非定纷止争,而更接近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其目的在于避免损害。因此,双方宣布的胜利并未实际发生,其争议还未进入仲裁庭审理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