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化妆品有了专属“出生证”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7年1月1日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启用。

2017年1月1日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启用。这意味着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的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动作废,这也意味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成为证明化妆品生产企业拥有从事化妆品生产行为资质的唯一证件。此“证”推出后,爱美的俊男靓女在购买国产化妆品时,一定要认清新标识。
国家食药监局发布公告“两证换一证”
1.自2017年1月1日起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这意味着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的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动作废,即“两证换一证”。至此,《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成为证明化妆品生产企业拥有从事化妆品生产行为资质的唯一证件。
并要求: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不过,持有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2016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有效期结束。
2.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这意味着印有“QS”标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化妆品包装将退出历史舞台。不过,食药监总局对于原“QS”包装标识的使用期限相比新证启用日期延迟了半年。
此举措是国家食药监局 “提高行政效能”的成果
为何是食药监总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13〕24号)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职责划入食药监总局,由其依法承担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食药监总局为何要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组建,将之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共同行使的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职责全部划入食药监督总局后,依法独自承担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为有效行使化妆品监督管理职责,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13〕24号)“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规定,食药监总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食药监总局如何一步步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1.2013年10月11日,食药监总局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



  1. 2015年12月15日,食药监总局颁布《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

  2. 2015年12月15日,食药监总局颁布《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

  3. 2017年1月25日,食药监总局颁布《总局关于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2号)
    特别提示
    牙膏类产品已列入化妆品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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