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贴被撕借条,主张还款胜诉

来源:凉州区法院

文章摘要
导读 近日,凉州区人民法院对刘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由张某偿还刘某借款3万元。宣判后,张某当庭表示服判。刘某在庭审时虽提交了被张某撕毁后拼贴的不完整的借条,但仍获得了胜诉判决。

导读
近日,凉州区人民法院对刘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由张某偿还刘某借款3万元。宣判后,张某当庭表示服判。刘某在庭审时虽提交了被张某撕毁后拼贴的不完整的借条,但仍获得了胜诉判决。
基本案情
刘某与张某素有经济交往,2014年6月24日,张某向刘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刘某持借条向张某索要借款,张某以“给我借条,我看后给你还钱”为由,将借条欺骗到手后撕毁。刘某将撕碎的借条碎片收集拼贴后于2017年10月12日凉州区法院提起诉讼,向张某追偿借款。
审理情况
法庭审理中,张某承认刘某持有的拼贴碎片借条系其书写,但辩称,当时刘某借钱给我,他在公园茶摊子上给刘某打了借条,随即反悔,他将写好的借条当场撕毁丢弃,认为该证据残缺无证明效力,要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针对张某的抗辩意见,刘某当庭出示了与借条原件一致的复印件,证明借条是在原件形成后向张某索要借款的过程中被撕碎。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条复印件来自于原件,复印件的产生需要时间和空间。根据张某的抗辩意见,借条当场撕毁,就没有产生复印件的条件,但刘某在庭审中持有完整的复印件,这一客观事实与张某的主张不符,张某的抗辩理由不能合理地解释刘某持有的证据,其陈述不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刘某持有的碎片借条虽形式上表现不完整,但反映的债权、债务主体明确,借款的数额、时间清楚,且与其它证据相印证,能证明双方形成借贷的客观事实,故法庭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
“撕毁借条无非两种可能,一种是债务人已还钱,另一种是债务人没还钱想赖账”。在遇到没有还清欠款,而债务人要求查验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有防范措施,尽可能提供复印件,而不是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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