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2015年,李某挂靠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某项目。2017年至2018年,李某多次向某建材经营部购买水泥、腻子粉用于项目建设。经双方结算,李某尚欠8万余元货款。某建材经营部认为,挂靠人李某是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某建设工程公司作为项目管理人、受益人,应共同担责,遂将二者一同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欠款及利息,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与某建材经营部成立买卖关系的是李某,虽其存在挂靠行为,且被某建设工程公司收取管理费,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该条款仅适用于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本案不适用该情形,故仅认定李某支付上述工程材料款,驳回某建材经营部要求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当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时,工程发包方有权要求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合同相对性是判定本案责任的关键。本案中,李某以个人名义与某建材经营部达成买卖合意、采购材料,被挂靠的某建设工程公司既未参与合同订立,也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自然无需为这笔材料欠款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关乎城市发展与民生安全,挂靠人、被挂靠单位及材料供应商等均应遵法行事,杜绝违规挂靠,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工程质量,维护行业信誉与群众利益。
挂靠人欠付工程材料款,被挂靠单位要不要担责?
作者: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来源: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